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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10号【发布日期】2019.02.19【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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