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9]10号【发布日期】2019.03.08【实施日期】2019.03.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7〕3号)的有关规定及上月本市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变动情况,自3月10日零点起,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瓶80元(14.5kg/瓶)。
各经营企业可在不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