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19]24号【发布日期】2019.04.30【实施日期】2019.07.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强化环境管理,助推上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现提出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转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在产业源头准入、环境风险控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既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守住生态环境底线。通过制度创设、流程再造,强化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同时,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监管,守好底线。

--“放管服”统筹兼顾。转变政府职能,把属于市场和企业的职能放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强化区域规划宏观引导,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并做好事前服务,明确环境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改革举措

(一)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制定重点行业名录。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强化高污染、高风险项目的环境监管。把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和项目纳入重点行业名录,实施目录制管理,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动态调整。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施工、运营等各阶段实施重点监管,严格环评审批。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形式、审批流程上大幅优化简化。

2.出台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项目类别及环评形式。

3.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通过制定正面清单方式,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也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在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地的区域,对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予简化,具体措施如下:

1.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2.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方式调整为告知承诺。建设单位递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作出承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即出具审批意见。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4.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需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环境数据。

(三)优化公众参与模式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公众参与效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公示次数调整为2次,累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公告等方式,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不再开展入户问卷调查。对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合理意见,建设单位应采纳并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相关审批信息。审批过程中,始终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四)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发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优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内容,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评价范围。出台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范本,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五)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服务市场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服务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提供高效、优质的第三方服务,应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并举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管方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考核和信用管理机制,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个人,强化惩处措施。在行业自律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导向作用,规范行业秩序,通过加强培训、强化行业内部管理、鼓励参加质量体系认证等方式,推动第三方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在社会监督方面,多渠道畅通公众监督,加强信息公开。

(六)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惩联治,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市、区、街镇三级监管体系,夯实属地管理职能。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同时,借助科技手段,不断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七)主动服务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1.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依托网上办事系统,建设单位可实现在线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网上审批,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主要审批节点公开可查。

2.制定行业环保守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环保行业守则的方式,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掌握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帮助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国家和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对实施不力的地区,实行通报、约谈、问责等办法。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使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修订有关规章

固化改革成果,加快推进《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修订工作。

(四)加强政策落实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