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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规范[2019]3号【发布日期】2019.02.01【实施日期】2019.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7年7月10日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发布

根据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为有效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排放标准。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二、严格水质监测。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采取水质样品方式采用瞬时样。对列入本次环保督察整改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

三、严格行政审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发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发证阶段的现场核查力度,通过审批人员上门核查、第三方复核检测等手段,对项目雨污分流情况、排水检测井、排水预处理设施的设置情况逐一核查,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核发《排水许可证》,并建立畅通有效的审批、执法沟通机制,为排水执法监管提供依据。

四、严格执法监管。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各区排水执法部门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排水执法部门对有排水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如造成排水设施运行故障,排放污水水质严重超标,则予以从重处罚。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强化对在建施工工地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施工泥浆执法巡查和监管力度。强化专项执法和双休日、夜间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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