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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9〕22号【发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9.12.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外迁移民安置区项目帮扶工作的通知》(办三峡〔2019〕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完善,整体改善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而开展的具体建设活动。后期扶持以项目为重点,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后期扶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稽查监督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后扶项目管理,本市建立市级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市农业农村委为市联席会议召集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三峡移民协调服务办公室承担。区后扶项目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是区项目资金使用、后扶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后扶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组织开展后扶项目的建设管理、监测评估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区后扶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移民安置村特点研究编制后扶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资金和后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开展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审批、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安排的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市后扶项目联席会议采取因素法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区。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经核定的各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5%)。以市、区两级移民工作机构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5%)。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律师

(三)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问题为依据。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 基本口粮田及配套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饮水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项目资金鼓励扶持优势产业等产出高效的项目,鼓励探索跨区域联合实施项目。各区不得将资金安排用于移民安置村无关的项目。

(二)落实中央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用于后扶项目资金审计、移民管理干部培训、绩效评价、监测评估等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区应明确后扶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并根据移民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后扶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区应以移民安置村为后扶项目申报主体,并明确后扶项目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审价审计、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管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各区应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后扶项目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等服务机构应由区后扶项目联席会议统一委托。

第十四条 各区应明确后扶项目的公示办法。后扶项目要注重听取移民安置村移民群众意见,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等平台,使后扶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等信息让移民安置村村民特别是所在村移民知晓。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视情办理项目中止或项目调整批复。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中确需发生的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可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后扶项目总投资的8%。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加强财务基础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和区级报账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工作,单个项目应预留项目资金1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据实拨付。项目完成后发生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应明确建后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资产长效运行。项目资产运营中产生的收益分配应向移民倾斜。

第二十条 各区要指定专人对后扶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中整理和保管,对各项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区审批的年度后扶项目应于下达一个月之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当加强对后扶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各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对各区后扶政策落实、项目资金分配、后扶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并对上一年度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律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接受各级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移民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区项目和资金管理具体办法,报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沪农委〔2017〕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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