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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9.01.29【实施日期】2019.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水务海洋管理秩序,加大执法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水务海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内的本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奖励情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水务海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以下扰乱本市水务海洋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违法填堵河道;

(二)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等);

(三)侵害水工程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货物等);

(四)违法取用水资源(擅自取用地表水、擅自取用地下水等);

(五)违法排放污水(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

(六)违法采砂(擅自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未按许可要求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等);

(七)违法用海(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

(八)其他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四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举报违法行为:

(一)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热线;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举报电话55218819;

(二)网络:“上海水务海洋”网站,“我要投诉”栏目(http://www.shanghaiwater.gov.cn);

(三)来信、来访:上海市水务局信访办(江苏路389号,邮编200050);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杨树浦路851号,200082)。

第五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奖励标准)总队根据举报人反映的违法现象或提供的重要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处罚的,视情况奖励举报人,但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一)举报一般水务海洋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且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的,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作出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况进行奖励。但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不予奖励情形)其他相关部门就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已经对举报人进行过奖励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从事水务海洋行业工作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保密规定)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总队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奖励顺序)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人举报的,按受理的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奖励领取)举报人自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个税缴纳)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各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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