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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文字号】民航规[2019]32号【发布日期】2019.05.16【实施日期】2019.07.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提高国际航权资源使用效率,规范航权使用行为,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第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航权监测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我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国际航权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情况对航空公司航线航班实施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国际航权使用情况实施月度监测,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一类国际航线

1.航班换季后,对已经备案通过且执行不足三个日历月的航班计划的航点、班次、开航时间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操作,每操作1次记0.1分,每日同一记录修订多次不重复记分。

2.航空公司定期客运航班计划总执行率未达行业月度平均执行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记1分,总执行率达到90%的,不记分。

3.航空公司定期全货运航班计划总执行率未达行业月度平均执行率的,每低一个百分点记0.5分,总执行率达到60%的,不记分。

客运(或全货运)航线月度平均执行率=A÷B*100%。

A: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客运(或全货运)航线实飞班次;

B: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客运(或全货运)航线计划班次。

实飞班次以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计划班次以实际执行前在“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product.caachbjc.com)最后一次备案的信息为准。

(二)二类国际航线

1.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未开航,自经营许可列明的计划开航月份的隔月开始记分,客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5分,全货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2分;

2.航线开航后,已配置但未充分使用的班次,自该航线开航月份隔月开始记分,客运航线每班每月记0.5分。货运航线每班每月记0.2分。

因受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因航空安全、航班正常和特殊保障等方面实施运行限制的影响,或因天气、流量控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的影响,导致一类国际航线变更和取消航班计划或导致二类国际航线未充分使用航权的,航空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采纳次月起不计分。

第四条 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延期开航的,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如逾期仍未开航,自期满之日起该航线经营许可失效,当月按延期月数累计记分。

第五条 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暂停航线经营的,暂停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如逾期仍未复航,逾期当月按暂停月数累计记分。

第六条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月度记分情况,次月清零。记分公布前,当月航权受理窗口关闭。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月度记分超过20分,属于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民航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21分-30分的,不予批复当月及未来1个月新增航线和增加航班量申请;

(二)31分-40分,不予批复当月及未来3个月新增航线和增加航班量申请;

(三)41分-50分,不予批复当月及未来6个月新增航线和增加航班量申请;

(四)50分以上,不予批复当月及未来1年新增航线和增加航班量申请;

第八条 航空公司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证明材料。民航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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