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发文字号】环办执法函[2019]149号【发布日期】2019.02.03【实施日期】2019.02.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各项任务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适应新时代新历史方位,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出全面、系统、深入部署,是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既坚持中央对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的共性要求,又尽量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特性要求,提出了18条改革举措。《指导意见》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大力推进《指导意见》落地见效,形成生动实践。
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担当作为。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涉及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纵向的层级执法职责调整,也涉及外部横向的部门间执法职责整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最大限度支持,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要提前做好沟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落实重点任务,确保落地见效。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2019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2020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做好建议方案,大力推动贯彻实施。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快建立完善立功表彰机制、纠错问责机制、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全面推进环境执法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制度化。
(四)清理执法事项,推动尽职免责。
作为此次改革的配套文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近期将印发。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为参照,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执法事项,按照规范、精简的要求,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发布,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学习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等方式,组织推动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学习,统一思想,精准掌握《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同时,要发掘综合执法改革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分析,争取在主流媒体持续发表主题文章报道,扩大舆论影响,形成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信息报送
为及时全面跟踪掌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加强对各省份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将印发文件、召开会议、采取措施等改革最新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一)2019年3月31日前,每两周填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重点举措统计表》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2)。
(二)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自评报告。
(三)2019年4月1日以后,按照附件1和2的要求每月底前填报进展情况表。
(四)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自评报告、执法改革年度总结报告。
联系人:王聚欣
电话:(010)56500313
传真:(010)56500313
附件:1.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重点举措统计表
2.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展情况统计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附件1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重点举措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类型(发文/会议/活动/机制或制度/其他) |
组织单位 |
名称 |
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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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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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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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请填写自《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贯彻落实情况。除重大改革措施外,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和地市级及以下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可不填报;
2.类型填写“发文”“会议”“活动”“机制或制度”或“其他”;
3.时间请填写文件印发时间、会议召开时间或活动开展时间;
4.仅报送两周(本月)最新进展,两周(本月)无进展也需报告。
附件2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省级 |
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 |
是否完成 |
内设执法机构 |
单设执法队伍 |
外部门划转编制数 |
划入职责 |
是否设 |
名称 |
编制数 |
是否设 |
名称 |
编制数 |
林业 |
海洋 |
国土 |
农业 |
水利 |
发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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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
地市总数 |
本周完成执法改革地市数 |
累计完成地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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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完成情况统计 |
序号 |
地市名称 |
是否
完成 |
方案是否制定 |
批准
编制数 |
外部门划转编制数 |
划入职责 |
林业 |
海洋 |
国土 |
农业 |
水利 |
发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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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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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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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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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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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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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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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仅填写两周(本月)改革完成情况,两周(本月)无进展也需报告。
2.本表原则上填写至2019年3月31日。
3.填写编制数和外部门划转编制数要注明编制性质(行政、参公或事业)。
4.完成执法改革以印发方案,并完成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