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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文字号】海事局公告第7号【发布日期】2019.05.16【实施日期】2019.06.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决定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层级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自2019年6月1日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船舶电台呼号等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属的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6月1日前已提交的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交各相关海事机构办理,用户无需重复提交。

用户申请可选择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任一方式进行。在线申请可直接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进行,无需通过“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交,无需提交书面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请递交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政务中心。《船舶执照核发服务指南》、《船舶识别码核发服务指南》可登录交通运输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查询。

二、受理机构

用户应向船籍港属地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船籍港归属地方海事机构管理的,向所在省(市)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无直属海事机构的省(市、区),依据《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见附件),向相关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业务咨询可关注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网站或向相关直属海事机构电话咨询。

三、其他事项

2016年12月之前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海事机构申请换发;2016年12月之后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应于2019年9月1日前向相应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新证照,过期视为无效证照,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自2019年6月1日起新核发的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

特此公告。

附件 水上无线电业务行政许可部分受理区域划分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责任单位

吉林省

辽宁海事局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海事局

北京市

天津海事局

山西省

天津海事局

陕西省

天津海事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天津海事局

甘肃省

天津海事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天津海事局

青海省

天津海事局

西藏自治区

广东海事局

河南省

长江海事局

安徽省

长江海事局

江西省

长江海事局

湖南省

长江海事局

云南省

长江海事局

四川省

长江海事局

重庆市

长江海事局

贵州省

长江海事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除外)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

连云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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