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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市监规范〔2019〕9号【发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为企业登记提供便捷透明的服务,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降低企业商务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经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律师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自然人投资者提交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提交《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免于提交公证和认证文件。

第五条 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本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

第七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三省一市企业登记机关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并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已收取证明

兹证明(外国投资者)已在我省/市投资 (企业名称),本登记机关已收取其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该主体资格证明有效期至。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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