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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市监规范〔2019〕9号【发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营商环境,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以科技创业方式参与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三省一市试点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是指经批准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自然人。

第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境内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境内自然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律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可以从事科技及科技相关的行业,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企业类型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六条 鼓励外籍人士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新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籍人士为股东的情形。

第八条 试点企业住所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或者经营范围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试点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公司章程决定。同时,企业登记机关可主动与公安出入境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信息核对告知机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失效的,企业应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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