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司法局机关预算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制〔2019〕9号【发布日期】2019.12.16【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司法局机关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经费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本市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局机关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预算经费使用。本规定所指预算经费使用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特定工作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授权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局计财装备处(以下简称计装处)根据预算批准的内容、金额,审核办理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项经费须严格按照市财政批复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凡涉及经费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经费预算的,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三)归口管理原则。计装处将市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处室职能进行细化分解,部分经费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所审核经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绩效管理原则。预算经费使用应符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如期实现,不断提高预算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 预算经费使用审批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将经费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预算执行审批单(见附件),履行财务执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人员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等内容、标准,由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工资政策规定,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

第六条 各处室使用公用经费(除第九条所列的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应当通过财务审批应用系统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计装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进行审批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计装处根据审批意见或相关会议决策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七条 以下预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严格使用:律师

(一)内外宾公务接待工作预算经费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本市内外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公务接待费使用中应严禁接待不属于本单位接待的对象;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内宾接待活动中,不得向内宾赠送任何礼品。

(二)因公出国(境)预算经费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本市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因公出国(境)预算经费使用中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三)信息化建设预算经费由局信息技术处归口管理。局信息技术处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的要求和内容提出使用申请,并附相关处室确认的业务需求以及经信息技术处确认的技术方案,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信息化建设合同提交审核前,应附项目需求、技术方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等,严格按照以上相关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征订境内外报刊、机要资料预算经费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征订境内外报刊、机要资料的,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编制订购计划并提出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

(五)调研课题预算经费由局法治调研处归口管理。相关处室根据核定的年度课题费预算提出使用申请,局法治调研处严格按照本市课题经费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后,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在使用局课题经费中应从严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列支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费用;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单位的外包(或委托)课题中领取课题相关经费。

(六)各类教育培训预算经费由局政治部干部培训处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提出使用申请,局政治部干部培训处严格按照本市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准后,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在使用各类教育培训预算经费中应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七)办公设备购置预算经费由勤务中心归口管理。各处室需要添置或者更新办公设备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勤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本市各类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进行核准。经勤务中心审核后,首先实施存量资产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购置审批。勤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拟办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办理物资采购手续,并及时开展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八)各类维修预算经费由勤务中心归口管理。勤务中心应按照批准的维修方案和年度预算批复的要求和内容提出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在使用维修预算经费中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年度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实施计划,组织招投标,强化合同审核,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对维修预算经费的使用进行全过程追踪问效。

第八条 局机关各类会议、大型活动预算经费由主办处室负责管理。主办处室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提出使用申请,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各类会议、大型活动预算经费使用中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下列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计装处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一)发生的水电费、办公电话费、用餐伙食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品、日用消耗品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费,由勤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统一办理的规范性文件印刷费、机要费和邮电费,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发生的银行票据手续费,由计装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各处室发生的差旅费,应附出差审批意见,处室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预算经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 各类预算经费的支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财务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办法、现金管理制度等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经费支付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购置资产需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在支付经费前应先由勤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购置批量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须附勤务中心的验收入库单;

(三)购置经招投标的资产还需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才能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重大合同由局计装处牵头负责合同履约的验收和评估;单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单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质量监理、财务监理的“双监理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正本等材料;申请支付进度款项需附项目进度情况报告等材料;申请支付尾款应附竣工决算书、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 计装处应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建立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定期开展预算绩效跟踪,将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协同推进。对绩效目标偏离、未达到预期进度或目标的,应督促各处室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求限期予以整改;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执行或停止申请用款。律师

第十五条 计装处应加强各处室预算的统筹平衡,及时分析和发现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既有追加预算,又有出现经费结余的现象,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预算执行质量。各处室对于年度中确实不再需要支付的预算资金,应及时向计装处申请调减。当年预算经费应在年度内办理支付,一般不得擅自跨年度支付,确因特殊原因,当年无法执行完毕的,应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由计装处向市财政申请延期执行。

第十六条 计装处应按照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擅自调整预算、违反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以及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支出,不予支付。

第四章 预算经费使用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局机关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计装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预算经费使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情况开展财务检查,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经费绩效评价。审计处、监督检查处各司其职,强化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经费使用等环节内部监督机制,严肃执纪问责。

第十九条 各处室对本处室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关于机关预算经费使用的操作细则》(沪司制【2014】46号)同时废止。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