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规范〔2019〕16号【发布日期】2019.12.17【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行为,方便不动产交易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配售(包括预售和出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二、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交易登记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大产证”)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户型、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律师
(五)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5 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按下列规定, 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办理备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配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五、预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大产证后,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大产证;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测面积;
(三)房屋交接书示范文本。
六、经申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书面通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按下列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一)房屋交接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房屋交接书文本传送至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二)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房屋交接书文本的核校,给予编号。律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屋交接书,并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共同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名(盖章)。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的买受人持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不动产登记,按照《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