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管理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6万元以上(不含本数)9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船、客船管理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运证件未通过年度核查或者未参加年度核查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运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换证或者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营运证件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或者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未取得营运证件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初次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能主动送达船舶营运证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两次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三次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船舶,四次以上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危险货物、旅客运输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
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或者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尚未开展水路运输经营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已经开展水路运输经营的 |
处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6 |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者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或者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初次发生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8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初次发生;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9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未办理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比例为20%以下的;或者当总有效提单10票以下,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提单为1票或者2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比例为20%以上(不含本数)40%以下的;或者当总有效提单10票以下,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提单为3票或者4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比例为40%以上(不含本数)60%以下的;或者当总有效提单10票以下,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提单为5票或者6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7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比例为60%以上(不含本数)80%以下的;或者当总有效提单10票以下,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提单为7票或者8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不含本数)9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提单票数占总有效提单票数比例为80%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当总有效提单10票以下,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提单为9票或者10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四次以上;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证照 |
12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四次以上;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证照 |
13 |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五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四次以上;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证照 |
14 |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有关证照 |
15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6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7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8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三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9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兼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4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者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者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23 |
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 |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者未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者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4倍或者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31 |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1 |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2 |
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的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发生两次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5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未按《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未按规定对5名以下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5名以下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对5名以上(不含本数)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5名以上(不含本数)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7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 |
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或者船票销售业务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46 |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当交回许可证和有关业务单据。 |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的 |
处以警告 |
未申报;且经责令改正,按要求申报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仍未申报的 |
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元以下的罚款 |
47 |
擅自增减停靠站点的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取消航线或者增减班次和停靠站点。需要取消或者增减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向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八)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取消航线、增减班次和停靠站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不维护客运站、渡口秩序的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维护客运站、渡口的秩序,保障客运、渡运的安全。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九)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维护客运站、渡口秩序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49 |
不实行危险品检查的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实行危险品检查。 |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十)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危险品检查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50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营安全、船舶维修保养以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船舶种类和航区(线)相适应的从业资历。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51 |
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52 |
未按照要求备案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区域、从业人员以及船舶等有关信息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53 |
未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和靠泊站点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和小型客运船舶上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靠泊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乘船须知中应当明示乘客不适宜乘船的情形。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和靠泊站点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不含本数)3000元以下罚款 |
54 |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经营者的安全运营条件进行核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的 |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
发生两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55 |
经营者未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的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应当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 |
《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要求船员和乘客按照规范穿着救生衣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发生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两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4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