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9﹞359号【发布日期】2019.12.05【实施日期】202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意见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所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或者逐级投资的全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及时听取案件管理情况汇报,提供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及时研究应对。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之间、集团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细化案件管理流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统筹做好沟通协调、诉讼(仲裁)事务等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案件管控,及时指导、督办或组织协调处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强化重大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做细做实案件分析评估、法律论证、证据收集、申请保全等工作,制定务实有效的应对方案;对案件进入诉讼(仲裁)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诉讼(仲裁)程序,委托外聘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参与庭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对外聘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审慎确定诉讼策略。律师
第八条 企业应当大力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定期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分析研究,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企业集团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告市国资委。情况紧急的,应当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上报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收到所属企业报告后15日内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企业应当在收到终审判决或调解、撤诉等相关法律文书后30日内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经验教训、生效法律文书等内容。
案件所涉事实及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可以填写案件报告表和结案表。
金融企业涉及金融债权明晰、相同类型,且对企业无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采用年度汇总表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做好年度案件汇总统计工作,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形成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和分析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相关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报请市国资委依法予以协调:
(一)法律或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尚不明确的;
(二)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监管企业之间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市国资委协调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的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
所属企业发生的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企业集团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企业集团报请市国资委协调。
第十四条 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报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报告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意见书;
(三)需要市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合法维权、有利发展、服务企业的原则,通过邀请市国资委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指导、召集案件研讨会、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经协调一致达成的意见,及时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鼓励双方主动协商,妥善处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对已结案件的评价工作,总结分析在案件应对过程中的不足。通过案件倒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改进优化管理。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充分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建议和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对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要采取提示函、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及时提示预警,扩大风险防范范围,遏制风险蔓延扩大,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发生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以及重大国有资产安全的境外案件,或者被境外机构刑事、行政调查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深入开展法律分析、研判评估和庭审准备,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纠纷。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多渠道推进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企业利益,经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调解、和解方式依法协调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要时,可请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调解和解方案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导致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未按照本实施意见报告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者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和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国企典型案例库、与有关单位搭建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风险提示、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沟通、课题研究政策会商等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及时提示重大法律风险,持续推进企业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具体规定。律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国资委2009年12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报告年度:
本企业涉案单位及主体地位 |
涉案对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情况 |
案件基本情况 |
应对措施 |
|
|
|
|
|
|
|
注:本表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案件范围。
附件2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表
报告单位:报告年度:
本企业涉案单位及主体地位 |
涉案对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结案情况 |
备注 |
|
|
|
|
|
|
注:本表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案件范围。
备注栏中可以载明案件反映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附件3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
报告单位:报告年度:
序号 |
本企业涉案单位及主体地位 |
涉案对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情况 |
案件进展 |
裁决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本年度新发生重大案件ⅩⅩ件,涉案金额ⅩⅩ万元。其中,境外重大案件新发ⅩⅩ件,涉案金额ⅩⅩ万元。
注:本表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案件范围。
无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企业,应当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