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四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 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律师
第八条 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 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现货实盘合约包括: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GC30g、Pt99.95、iAu100g、iAu99.99、iAu99.5,其中iAu100g、 iAu99.99、iAu99.5为国际板合约;
现货即期合约包括:Ag99.9和Ag99.99;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包括:Au(T+D)、mAu(T+D)、Au(T+N1)、Au(T+N2)、Ag(T+D)、NYAuTN06、NYAuTN12。
新增合约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一段时间内没有交易且没有持仓的合约设定为不活跃状态,待市场有交易需求时再恢复该合约的交易。
第十六条 黄金、铂金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白银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报价量必须是“一手”的整数倍,不同交易合约每手代表的商品数量,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第十八条 报价应当要素齐全,包括客户交易编码、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开/平仓、手数、价格、指令类型等。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报价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
第二十条 现货实盘合约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第二十一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收盘价是某合约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收盘价是现货实盘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三条 结算价是某合约整个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现货即期合约和延期交收合约计算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是延期交收合约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的依据。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长期无成交且无持仓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四条 交割结算价为现金交割合约在交割结算日用于计算持仓盈亏,并进行合约持仓了结的基准价格。合约交割结算价按合约表规定执行。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交易行情中的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成交的双边数量;持仓量是指客户所持有的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双边数量;交收量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收配对成功的双边数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参与交易所各类合约的交易,应当按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不同合约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四章 指令与成交
第二十七条 竞价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交易指令的报单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单为无效报单。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限价指令分为普通限价指令、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下称限价FOK指令)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下称限价FAK指令)。
普通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
限价FOK指令是指限价指令中所有数量必须立即成交,否则将全部自动撤销的指令。
限价FAK指令是指限价指令中无法立即成交的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第三十条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报单成交的指令。
市价指令分为最优五档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市价指令(下称最优五档市价FOK指令)、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指令(下称最优五档市价FAK指令)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
最优五档市价FOK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市价FAK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指令。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未成交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为以最新成交价为委托价格的限价指令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的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集合竞价时交易所只接受普通限价指令,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三十三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连续竞价交易。
第三十四条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当出现涨跌停板时,以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十五条 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所不接受任何报价或撤销报价指令。
第三十六条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交易所系统安全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五章 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
第三十七条 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
报价成交后,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卖出,只能申请提货;卖出实物所得货款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是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且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会员可按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现货实盘合约的大宗交易。
第三十九条 现货即期交易是指客户在T+0日以保证金达成交易,在T+2日以T+0日结算价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
(一)客户进行买报价或卖报价时,必须有20%的保证金。
(二)以成交当日为T+0日,日终结算时对买入量和卖出量进行轧差,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冻结20%的保证金,同时对成交价与结算价的差额进行结算。在T+2交易日日终结算时,按T+0日的结算价,对T+0日的净头寸执行实物交割。
(三)交易所对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一方按即期合约交割违约处理,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为20%。
(四)实物交割后卖方的保证金转换为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担保金。
第六章 延期交收交易
第四十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延期交收交易可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客户在交割结算日根据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的,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各延期交收合约的交割方式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第四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报价按买卖方向和开、平仓报价类型分为: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四种。进行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报价时,按申报价冻结规定比例的保证金;进行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申报时,冻结相应持仓,成交后按平仓数量占客户合约总持仓数量的比例释放保证金。
买入开仓将增加多头持仓,卖出开仓将增加空头持仓;反之,卖出平仓将减少已有多头持仓,买入平仓将减少已有空头持仓。
第四十二条 延期交收合约的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分别限定会员席位和客户可持有某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大单边持仓数量。当会员席位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该方向的会员席位限仓上限时,其席位下的所有客户在该方向上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当客户某一方向的合计持仓达到该方向的客户限仓上限时,该客户在该方向上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四十四条 延期交收合约的现金交割,由交易所在交割结算日清算时,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四十五条 延期交收合约的实物交割采用交收申报制度,交收申报时间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明细表》 (附2)。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第四十六条 客户交收申报时,应按合约最小交收申报量的整数倍进行申报,最小交收申报量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交易所系统对交货申报冻结相应的实物,对收货申报按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冻结足额货款。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律师
第四十七条 延期补偿费是客户延期交收时,为了融通资金或实物所发生的成本,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货申报和收货申报的数量对比情况确定。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小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空付多”,结算时该合约的全部空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方申报的交货量大于多头方申报的收货量时,当日延期补偿费支付方向为“多付空”,结算时该合约的全部多头持仓,按一一对应的方式向全部的空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
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第四十八条 延期补偿费有按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按日收付是指合约的延期补偿费在每个交易日收付,收付数量为从本交易日到下一交易日前的自然日天数(含节假日)。
定期收付是指合约的延期补偿费在指定的延期补偿费收付日收付,其他交易日不进行延期补偿费收付,收付数量为1。
延期补偿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补偿费率×收付数量
各延期交收合约的延期补偿费收付方式、延期补偿费费率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延期补偿费收付方式、延期补偿费率等发生变更的,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十九条 当某延期交收合约的交货申报量与收货申报量不相等、即存在交收申报量差时,通过中立仓申报调节合约实物交收不平衡的矛盾。
第五十条 中立仓是客户根据交收申报结果以实物或货款平衡交收申报量差时生成的持仓。中立仓可获得延期补偿费。当交收申报的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客户以交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交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相应的多头持仓;当交收申报的交货量大于收货量时,客户以收实物的形式进行中立仓申报,收货成功后,按当日结算价生成空头持仓。生成中立仓免收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客户在中立仓申报时间段内,按照当日交收申报结果确定的中立仓方向进行中立仓申报,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冻结生成反向持仓所需的保证金,同时按申报方向冻结履行实物交收所需的全额货款或相应实物。中立仓申报时间段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附1)。
中立仓申报量应为最小交收申报量的整数倍。中立仓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五十二条 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在当日结算时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完成实物交割。交收配对成功但结算时没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或可用库存,按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和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公布调整延期交收合约的违约金比例。
如果出现交收申报违约,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同时合约终止。如果中立仓申报违约,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守约方的合约终止;违约方在交收配对时生成的中立仓依然为有效持仓。
第五十四条 延期交收合约允许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
交易所可以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超期费的收取按照交易所相关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除本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合约参数表
2.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