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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卫监督〔2019〕25号【发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资金来源)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所发生的奖励资金,按照处理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编入部门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核拨。

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非法行医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前款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

第五条(举报受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形成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也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举报窗口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奖励范围)

下列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之一的举报,经核实并查处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开展一般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静脉输液的行为;

(三)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四)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五)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律师

(六)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七)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

(八)其他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奖励条件)

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

(二)所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的非法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

(五)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第八条(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被举报行为的参与方、当事人;

(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

(四)不涉及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非法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非法行医事实相符的,给予奖励500元;

(二)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0元;

(三)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查实给予奖励2000元;

(四)举报事项经查实,罚没款合计超过10万元的,或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奖励原则)

(一)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涉及多个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四)一个举报同时符合第九条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奖励金额;

(五)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申请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七)除举报事项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罚款金额部分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

(八)举报人分别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如该辖区也开展举报奖励的,市、区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权利告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使用录音电话并做好书面电话记录。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结之日起的30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申请期限)

举报人应当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奖励申请)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审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4),并附《非法行医奖励申请告知书》及送达证明、《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

无法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应提供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举报调查报告或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奖励通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通过审核后,制作《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5),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经审核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相关事实和依据。

第十六条(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至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签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遇申请人无有效银行卡等情形,则以现金形式予以发放,并填写《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见附件6)。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律师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奖励情况等等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税金缴纳)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和施行日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的组织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非法行医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审核表

5.非法行医举报奖励通知书

6.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发放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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