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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市监办发〔2019〕501号【发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发布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负有相关种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

“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律师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预警覆盖范围、预警受众对象、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响应规则。

第六条(发布体系)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应急办”)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与局预警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衔接。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七条(预警信息制作及要求)

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需要时,可建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律师

第八条(预警信息审批)

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局应急办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局预警管理部门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需报市局审批的预警信息,由市局应急办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备。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由市局应急办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

向防御重点单位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局预警管理部门要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按照商定形成的发布规范执行。

第十条(预警响应)

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市局应急办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

局预警管理部门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发布监控)

市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局预警管理部门反馈市预警发布中心汇总的监控信息。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舆论引导)

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反馈调整措施和应对措施,注重正确的舆论导向。律师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个人或组织对市局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异议时,局预警管理部门应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并告知异议人;经核实无不当的,应及时答复异议人,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快速处置)

局预警管理部门上报的预警信息有明显不当的,市局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并重新上报。如不当信息已发布,市局可直接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提出调整或解除申请。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发生。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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