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9〕20号【发布日期】2019.11.14【实施日期】2019.1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实施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属涉农生产企业和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农单位”)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涉农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律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相关市属涉农单位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四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承担不低于40%;青浦区、松江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不低于30%;金山区、奉贤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80%,区承担不低于20%;崇明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承担不低于10%;相关涉农单位,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80%,单位承担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应根据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单位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之前,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应由各区(涉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涉农单位)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调整总投资额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是指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费用,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涉农单位)或镇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由各区(涉农单位)统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参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工作,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涉农单位所有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律师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区和涉农单位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