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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市监办发〔2019〕464号【发布日期】2019.11.02【实施日期】2019.11.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实现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的各项部署,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的方式开展决策活动,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利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律师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对一般行政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合法、科学、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择优决策。一般行政决策的决策内容应当向局领导班子通报。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并对决策负责。分管局领导协助局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综合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有关决策的具体活动,并为决策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服务经济发展,促进质量提升,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保障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安全,推进法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研究全局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的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方案(工作方案);

(四)讨论研究系统内有关体制、机制等重要改革事项,决定系统内机构、编制调整事项;

(五)讨论研究职责范围内财务预算的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置,重大工程、重要物品(服务)采购,涉及全局及干部职工利益的后勤服务、福利等事项;

(六)研究审议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工作制度;

(七)研究审议以本局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

(八)讨论研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开展调查研究,启动决策程序。对拟决策事项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并由有关处室(单位)在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二)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三)专业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四)控制决策风险,开展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得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五)对拟决策事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有关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六)进入会议程序进行正式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局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等决定。

(七)对已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已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门户网站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律师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局长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总体协调,其他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协助局长做好推进落实工作。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有关工作由局长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条 执行决策的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执行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内部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督查情况,并督促责任处室(单位)限期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因有关人员违规决策,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决策执行不力、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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