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19〕80号【发布日期】2019.10.21【实施日期】2019.10.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民防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日常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结合上海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市民防办公开选聘,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在聘任期限内为我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和专职执业律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聘委员会),由分管政策法制工作的办领导、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秘书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选聘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政策法规处。选聘委员会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续聘、解聘、补选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作小组承担。
政策法规处是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任务指派、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及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第四条(聘任条件)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三)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正高以上职称,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人事或者纪律处分;
(四)执业律师具有本市8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在法律实务实践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五条(聘任程序)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通过向社会公告,一般采用每三年一次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如有缺额,也可随时遴选。具体程序为:
(一)公告、接受报名、审查初选。由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二)评审遴选。由选聘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进行遴选,提出建议人选报办主要领导。
(三)聘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决定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六条(聘任合同)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并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
第七条(工作范围)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律师
(一)参与民防法治政府及依法行政建设,开展民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咨询,提出调研报告或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咨询和法律审核,开展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咨询,提出法律评估、论证、审核或咨询意见;
(三)参与民防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和审查工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四)参与民防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培训、法治课题调研等;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办理,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进入诉讼阶段,代理我办开展应诉工作;
(六)参与民事案件、仲裁及非讼业务的办理,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代理我办开展起诉、应诉等工作;
(七)参与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信访事项等)的办理,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八)其他委托交办事项。
第八条(工作权利)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工作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我办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干扰;
(二)有权查阅、获取与我办指派工作任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三)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权要求我办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四)有权参加与我办指派工作任务有关的会议,必要时可列席主任办公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等;
(五)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和其他与我办指派工作任务有关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工作义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职,根据我办指派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法律事务;
(二)根据我办指派工作任务要求,参加会议或者活动,并出具本人签署的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等材料;
(三)不得让其他人员代替本人完成工作任务,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以我办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五)履职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办有利益冲突的事务;如有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六)对我办交付的与指派工作任务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完成工作任务后及时归还;
(七)在完成我办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应当保密;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得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电台电视台制作节目以及互联网上发信息等任何形式泄露;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将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获知的政府文件或者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者使用。
第十条(使用)
政策法规处应当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发送任务通知,指派具有相关专业或相应经验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意见。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使用部门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
聘期结束前三十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向我办书面述职,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受我办委托完成各项工作情况;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据以下方面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报告或代理案件的质量;
(二)是否接受指派,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及时;
(三)相关部门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等。
政策法规处应当如实记录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接受任务指派、完成任务质量等情况,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续聘)
聘期结束前十五日,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情况,向选聘委员会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选聘委员会拟决定续聘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选聘委员会拟决定不予续聘的,可及时补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聘任解除)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选聘委员会报请办主要领导批准后解除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工作任务的;律师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利用履职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提交书面辞呈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聘用条件的。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费用列入办年度预算。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参与我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信访事项等相关工作的论证咨询;法制审核等,不再另外支付报酬。代理我办行政、民事、仲裁案件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合理报酬。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代我办支付的相关费用,凭其所提供的有效凭证据实报销;需赴外地出差办案的,差旅费照本市市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凭其所提供的有效凭证报销。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