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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导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规〔2019〕6号【发布日期】2019.10.16【实施日期】2019.10.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的学校体育场馆,是指由教育部门主管的全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其他不宜开放类型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所属校区)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体育设施。学校适合对外开放的体育运动场馆及设施,分为室内场地和室外场地。室外场地包括学校操场、室外篮球场,室内场地包括适合对外开放的室内多种体育项目运动场所。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依法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本市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要求自行实施。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范、有序、安全、公益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建设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除本市高校和市属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由市教委会同市体育局等部门负责外,其他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工作,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具体负责。

第五条 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建立区教育、体育、文明办、财政、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管理的公益性多元共治机制。

二、开放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相对独立、集中、有专门出入通道,或者与其他功能区相对隔离。

(二)建有人员进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能基本满足群众健身需求,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善。

第七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学校地址、拟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信息向同级教育、体育部门登记备案,经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律师

第八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在教学日早晚时段、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场馆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具体时段,时长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九条 因校舍、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传染病流行、考点设置、安全保卫(保密)等因素可暂停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但应当提前告知。

第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场馆开放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基本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并切实做好入校健身人员的身份识别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和学校网站将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基本要求等予以公告,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强化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要求,制定居民健身守则,杜绝不文明现象,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健身。

三、运营模式及制度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采取学校自行管理、街道合作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由区政府牵头,区教育、体育、文明办、财政、公安、卫生等有关领导共同组成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学校体育场馆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协调和管理并指导街镇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工作,并对街镇学校场馆开放工作开展督查评估。“协调办公室”具体下设部门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由街镇牵头,学校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办公室”实施学校体育场馆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健身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方案。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及无障碍标志等。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范实施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近的医疗机构地址及急救电话。

(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开放的场所外,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身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健身人员在学校健身活动期间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取消入校健身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管理办公室”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和社会对学校开放情况监督。

四、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应当将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各公办高校要加强体育场馆开放的经费保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案,确保体育场馆开放工作有序进行。

(一)以区级政府为主导,负责制定政策并落实经费,用于管理人员补贴,场馆维修维护以及各类责任保险费支出等。律师

(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等工作。

(三)体育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备案和考核评议工作。

(四)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经费保障,对资金使用和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安部门主要指导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以及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六)卫生部门主要统筹相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学校开放场馆内居民出现身体健康问题进行应急处置。

(七)文明办主要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居民文明、合理、科学健身。

(八)街道(镇)主体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九)开放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开放方案和管理制度与街镇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学校统一办理入校健身人员意外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的改造、添置、维护、运行以及购买意外公众责任保险等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将学校场馆开放工作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并定期对实施开放单位和管理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以依照本导则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导则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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