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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10.11【实施日期】2019.10.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促进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上海市药品监管局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的组成

法律顾问由为我局涉法事务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者高级律师职称,或者长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执法监督经验;

(三)在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等学科或者行政执法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法律实践工作中有较高影响力。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药监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药监局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参与市药监局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

(三)参与药品监管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立法后评估;

(四)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药品事件提供法律咨询;

(五)完成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法律顾问为市药监局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在聘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邀请,参加市药监局有关会议;

2、参与市药监局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3、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4、根据需要查阅市药监局的文件和内部资料;

5、优先了解本市药监局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二)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2、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4、不得私自以市药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律师

5、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药监局形象的活动。

四、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法律顾问通过组织推荐、综合审定等方式确定。

法规处提出拟聘任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后,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法律顾问人员。

市局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任证书。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工作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各处、各直属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填写《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申请表》,提前2天通知法规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法规处根据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主题内容确定具体参加的法律顾问,联系通知法律顾问参加相关活动或会议。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

六、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

法规处具体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的活动;根据涉法事务的性质,选定有关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活动。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临时召开部分成员讨论工作会议。

对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召集法律顾问一半以上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七、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

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药监局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法律顾问参加具体咨询提供具体服务不再另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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