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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10.08【实施日期】2019.10.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使用,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运维。

市、区商务、教育、交通、体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依法使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条(账号密码)

各使用部门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在职权范围内查询、使用、修改相关数据。

第四条(账号密码管理)

账号密码是使用部门使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唯一媒介。

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使用部门账号密码,并负责区商务主管部门账号密码的的创建、发放、修改和收回。

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账号密码的创建、发放、修改和收回,并将账号密码使用情况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专员专岗制度)

各使用部门落实针对账号密码应采取专员专岗制度,专员应进行实名认证。专员不得将账号密码告知他人;当专员离开专岗时应当交回账号密码,新的专员应当重新申请账号密码。

各使用部门应制定专员名单,由各市级使用部门报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专员有变动时,各市级使用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及变动情况反馈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交更新后的《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

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账号密码申请流程)

各市级行政部门申请账号密码流程如下:

(一)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下载《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

(二)填写《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三)同时通过书面方式以及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方式,将《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传送至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依申请发放相应账号密码。

第七条(区级行政部门账号密码申请流程)

各区级行政部门申请账号密码流程如下:

(一)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下载《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

(二)填写《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律师

(三)同时通过书面方式以及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方式,将《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传送至对应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依申请发放相应账号密码,并将《账号密码申请表》及《账号密码使用专员信息表》传送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平台使用)

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督促、指导各区级行政部门依托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各区级行政部门应及时登录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经营者提交的信息对接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对经营者上传的发卡、经营信息进行审核、管理;

(三)依据黄灯、红灯预警信息,对经营者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依法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处理咨询、投诉及举报;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与其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单用途卡执法对接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密)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平台建设和运维公司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各使用部门应当对获悉的有关经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未尽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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