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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创优观摩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19〕54号【发布日期】2019.08.20【实施日期】2019.08.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工程综合创优观摩活动的整体质量水平,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品牌价值,促进企业争创观摩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观摩工程申报各项程序的规范性,确保观摩活动组织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观摩组织

本意见所指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优观摩活动,相关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配合实施。

二、观摩时间

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主题活动,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市综合创优观摩活动,时间定于每年6月和9月。

三、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申报范围

观摩工程原则上应符合:

1、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结构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

2、公共建筑类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8千平方米,且应为群体工程;市政类项目标段工作量不少于2亿元。

(二)标准要求

1、总体要求

1)观摩工程应符合各项建设程序的管理要求。律师

2)观摩工程应代表本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用工管理、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智能营造等方面的先进水平,工程实体和综合管理水平在全市工程中名列前茅。

3)观摩工程应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市住建委当年重点工作的管理要求,展现行业管理新方向。

4)观摩工程应充分展示在科技创新推动下,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效能提升,起到“可学、可看、可比”的引领效应。

2、专业要求

1)观摩工程质量应达到上海市优质工程(结构工程)的评审要求,且处于优质工程的高等级水平。

2)观摩工程应达到市文明工地标准且状况良好,无扰民投诉及媒体曝光,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3)观摩工程必须达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在用工维权方面的要求,未发生因劳务工资欠薪投诉引发的集访、闹访事件。

3、施工进度要求

1)工程施工进度应满足观摩需求,房屋建筑工程观摩区域应包含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地上部分不少于2层,地下部分不少于1层。律师

2)群体类工程(不含配套附属设施),

在建区域单体工程数小于5个(含)的,观摩区域应不少于2个;

在建区域单体工程数大于6个且小于10个(含)的,观摩区域应不少于3个;

在建区域单体工程数大于10个的,观摩区域应不少于4个。

3)市政类工程可观摩区域应不少于标段工作量的20%。

四、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程序

1、企业根据申报工程的综合水平,经自检达到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企业管理大口确认(无管理大口除外),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创优观摩工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工程受监监督机构应对照本意见的要求对申报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纳入大口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管理大口统一填写《市综合创优观摩工程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表二),与下属各企业《申报表》一并提交市安质监总站。

4、无管理大口的企业可凭《申报报》直接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综合创优观摩设置八个管理大口,分别为上海建工、隧道股份、中建八局、中建沪办(不含中建八局)、中铁建、中铁工、江苏沪办和浙江沪办。

2、《汇总表》中的项目,按各管理大口自荐名次排序。

3、每家企业每次申报项目仅限1个,每个管理大口每次可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

4、申报落选的项目当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5、上半年度的综合创优观摩申报截止日为当年3月31日,下半年度申报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

6、市安质监总站根据当年申报工程情况,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及有关行业专家对工程现场进行查看,好中选优,最终确定市综合创优观摩工程。

7、申报项目在市安质监总站组织的现场查看时应完成主要观摩区域施工内容的75%以上。

五、其他

1、被选定的观摩工程,申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自定的观摩策划方案,认真做好各项观摩准备工作,并充分做好应急预案,确保观摩活动顺利进行。

2、为鼓励企业争创综合创优观摩工程参与的积极性,凡被选定的市综合创优观摩工程,市安质监总站将以发文形式对施工总包企业及项目经理予以通报表扬。

3、凡有违反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按真实情况申报的,从查实之日起,暂停该申报企业两年市综合创优观摩工程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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