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9〕16号【发布日期】2019.08.21【实施日期】2019.08.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本市农业大灾风险保障能力,构建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通过财政补助、保险参与、再保介入等市场化手段,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政府等各方共同参与抵御农业大灾风险,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补偿功能,构建各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在上海地区经营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大灾,是指由于遭受台风、特大暴雨、重大病虫害(疫病)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农业保险机构在某一公历年度相关种植业类、养殖业类、种源类等涉农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90%的风险情况。
三、大灾分散方式
本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大灾风险。其中:
(一)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农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二)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在90-150%的损失部分,鼓励农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相关再保险、使用大灾准备金等多种方式分散风险;
(三)当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业务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如果保险机构通过摊回再保险赔款、使用大灾风险准备金仍不能弥补其损失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申请相关大灾风险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发生情况制定补偿方案,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律师
本办法提到的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100%,涉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统计标准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保险统计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支持政策
市级财政对上海地区农业保险机构购买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率在90-150%范围内的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农业保险机构购买相关再保险保费支出的6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五、补贴申报流程
(一)发生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后,农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将农业灾害情况、损失程度及赔付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大灾风险发生后2个月内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和市金融工作局。
(二)农业保险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六、补贴申请资料
农业保险机构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时,应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农业保险大灾发生情况和年度再保险购买方案,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资料
1.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2.上年度本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3.上年度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赔付情况;
4.上年度本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购买情况;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大灾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资料
农业保险机构申请农业保险大灾补助资金时,除需提交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本市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赔款摊回情况、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等资料。律师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金融工作局、农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农业保险大灾分散工作,强化信息交流共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偿方案,指导农业保险机构制定再保险购买方案。
(二)加强经费保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年度再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补偿资金。农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每年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
(三)开展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农业保险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实施情况以及大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