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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沪公行规〔2019〕3号【发布日期】2019.08.12【实施日期】2019.09.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保安员队伍的管理,全面提高保安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保安员考试及《保安员证》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本市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和时间,并核发《保安员证》。保安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和《保安员证》的制作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

第四条 各公安分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保安员考试通知、采集申请人信息、审核申请人资格、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员证》。

第二章 考试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保安员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教育知识。

第六条 保安员考试采取计算机上机考试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条件和考试报名

第七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律师

第八条 各公安分局设置考试报名点。申请参加《保安员证》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到公安分局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各公安分局应当同时组织留取参加考试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并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上海市公安局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留取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的办法和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上海市公安局成立保安员考试中心,根据各区报考人数情况,合理规范设置考点,精心组织考试。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保安员考试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考生有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保安员考试中心通过互联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公安局核发《保安员证》,并由各公安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员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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