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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农委规〔2019〕15号【发布日期】2019.07.30【实施日期】2019.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管理,促进本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类型主要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种养结合类和其他类。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总数不超过本年度全市家庭农场报备总数的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两年。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是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规模适度、经营管理先进。

(一)经营主体规范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年龄在58周岁及以下。

2.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验,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农业经营管理能力。

3.家庭农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土地,签订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经营期限应在3年及以上。

4.家庭农场须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且已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

(二)经营规模适度

1.家庭农场经营的农田,应集中连片。种植业:粮食作物类和粮经作物类家庭农场的种植面积在100~500亩;经济作物类家庭农场种植面积在30~80亩;养殖业: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养殖面积在30~100亩。

2.家庭农场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常年雇用劳动力。

3.家庭农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

(三)经营管理先进

1.家庭农场拥有完整的田间档案,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2.农作物生产茬口布局合理,推广绿色增产技术,粮食耕种收全程机械化;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

3.家庭农场环境整洁友好,农业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量回收,无秸秆焚烧情况。

第五条 符合以下任一项的,可以放宽本办法第四条中的1项申报条件。律师

(一)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二)与农民合作社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实现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其农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认证,参与所在区农产品品牌整合的家庭农场。

(三)家庭农场或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向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审核表(附件1);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印件);

(三)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四)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包括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记录;

(五)与农民合作社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七条 镇农业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排序推荐给区农业农村委,在“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镇推荐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审核,按不超过本年度全区家庭农场报备总数2%的比例择优报市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附审核意见和“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在“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区农业农村委报送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在上海农业网、东方城乡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由市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委拟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前四种情形自查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曾提供虚假材料;

(二)家庭农场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三)家庭农场发生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家庭农场经营不善的;律师

(五)家庭农场因客观原因,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未能续签的;

(六)其他影响家庭农场示范作用发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农政策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印发的《关于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审核表

2.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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