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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9.07.30【实施日期】2019.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贴现通业务管理,保障业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贴现通业务,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

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由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的服务机制安排。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是指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买断式贴现。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向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称“票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票据经纪服务。

第六条 参与主体办理贴现通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2

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票交所业务规则。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七条 贴现通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贴现申请人、票据经纪机构和贴现机构。律师

第八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票据的合法权利人;

(三)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

(二)拥有履行票据经纪业务职责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专业人员等;

(三)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贴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具备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资质。

第十一条 票交所为票据经纪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经纪业务权限,为贴现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贴现询价权限。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票据经纪机构受理贴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登记于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授权经办信息、征信信息、授权委托书等。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分类、企业规模、涉农企业标识、绿色企业标识、科技企业标识、民营企业标识。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授权委托书为必须登记的事项,其他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

第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票据经纪机构要求及时提供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对贴现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保证登记信息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贴现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贴现机构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时,票据经纪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进行变更、补充登记。

第十五条 委托信息包括票据号码、票据种类、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贴现申请人账号、贴现申请人开户行行号、4

委托日期、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截止日等。

第十六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与贴现申请人明确约定接受委托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流程,取得贴现申请人真实有效的委托指令,并对委托的真实性负责。

票据经纪机构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完成委托信息登记。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报价

第十七条 贴现通业务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意向询价、挂牌询价、对话报价。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交易系统进行询价。

第十八条 意向询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向全市场或特定群组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

挂牌询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向全市场或特定群组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询价。

对话报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向特定单一贴现机构,或贴现机构向特定单一票据经纪机构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

第十九条 意向询价

票据经纪机构在贴现申请人的委托范围内,在交易系统发布意向询价。贴现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交易系统发布意向询价。

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二十条 挂牌询价

票据经纪机构在贴现申请人的委托范围内,在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询价。贴现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点击挂牌询价进行摘牌。

贴现机构摘牌可以直接成交,也可以转化为对话报价后成交。

第二十一条 对话报价

票据经纪机构可将意向询价转化为与贴现机构的对话报价,贴现机构可将挂牌询价转化为与票据经纪机构的对话报价。

第二十二条 在意向询价时或挂牌询价摘牌前,票据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贴现机构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贴现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票据经纪机构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

在挂牌询价摘牌和对话报价时,票据经纪机构可根据贴现机构的要求,向贴现机构提供贴现申请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授权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按照征信业相关管理规定查询、使用其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贴现机构应当根据票据经纪机构提供的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审慎判断贴现申请人资质、拟贴现票据情况及贴现业务合理性,决定确认成交或终止询价。

第二十五条 贴现通业务报价时段为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6:45;特殊情况下,票交所可应急延长交易时段;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二节 意向成交

第二十六条 票据经纪机构与贴现机构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意向成交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交易系统确认意向成交后,生成意向成交单。意向成交单上载有票据经纪机构与贴现机构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

意向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意向成交时间、意向成交单编号;贴入方信息、贴出方信息、票据经纪机构信息;贴入方账户信息、贴出方账户信息;票面总额、票据张数、贴现利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结算日、清算方式等。

其中,贴现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基数为360天;应付利息=Σ(票据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360);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应付利息。贴出方账户为贴现申请人委托票据的开户行账户。

意向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意向成交单编号、票据号码、票据种类、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人、贴现利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等。

第二十八条 贴现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成交单、本规程构成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之间的贴现合同。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应当根据意向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节 贴现办理

第二十九条 意向成交达成后,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流程及时将意向成交单信息通知贴现申请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贴现申请人履行合同。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

第三十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意向成交单载明的交易要素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贴现申请。

贴现机构接收到符合意向成交单交易要素的贴现申请,应当及时进行票据签收,并支付贴现款项至贴现申请人委托票据的开户行账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

第三十一条 交易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相关票据贴现信息生成贴现结算交割单,可作为贴现凭证。

第三十二条 贴现结算完成后,贴现申请人可向贴现机构申请开具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三条 至意向成交单结算日日终尚未完成贴现结算的,视为贴现通业务结算失败。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可与一家及以上票据经纪机构建立票据经纪服务关系,但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能委托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第三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贴现申请人应当确保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律师

第三十六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贴现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相关的反洗钱调查。

第三十七条 贴现申请人发生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给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为贴现申请人提供票据经纪服务,应当与贴现申请人签订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贴现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首次申请票据经纪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票据经纪机构的业务资质、服务职责和范围等情况。

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分别参照《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指引》(附件二)制订。除具备《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授权委托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外,票据经纪机构可与贴现申请人约定与《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授权委托书指引》不相矛盾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票据经纪机构兼营其他票据业务的,应当确保票据经纪业务与其他票据业务相分离,经纪票据与其他票据相分离,不同贴现申请人经纪票据相分离,票据经纪业务操作与其他票据业务操作相分离。

票据经纪机构的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等票据经纪业务职责应当由独立的部门履行。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其经纪票据一一对应,做到每个贴现申请人单独管理、单独建立经纪票据明细台账。

票据经纪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泄露给其他票据业务部门人员,其他票据业务部门人员也不得要求票据经纪业务部门人员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

第四十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经纪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票据经纪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票交所业务规则以及票据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风险及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票据经纪机构从事票据经纪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经纪票据资产;

(二)利用票据经纪业务职务之便,为贴现申请人以外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牟取利益;

(三)向贴现申请人违规承诺贴现价格;

(四)侵占、挪用经纪票据资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业务;

(六)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票据经纪服务,不应在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中优待任何一方。

票据经纪机构向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发布票据经纪信息进行贴现的,应当符合贴现申请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商业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机构,并向贴现申请人充分披露信息。

票据经纪机构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四十二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个贴现申请人单独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报表复印件、委托指令和征信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年;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经办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票据经纪服务关系解除后五年;发生争议时,所有档案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发生纠纷时,票交所、贴现机构有权要求票据经纪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贴现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报送上月票据经纪业务情况,并按照票交所要求随时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票据经纪机构和贴现机构应当对贴现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贴现申请人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仅限用于办理贴现通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披露,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票交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贴现机构依法拥有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为行使追索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贴现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贴现机构和贴现申请人发生贴现有关争议的,应当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照贴现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四十七条 票交所对参与主体开展贴现通业务的相关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管理,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暂停业务权限等措施,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一)恶意扰乱报价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变更或解除意向成交单的;

(三)达成意向成交后,贴现申请人、贴现机构恶意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或多次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贴现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票据经纪机构提供,或者票据经纪机构登记信息错误、收到变更信息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恶意破坏票交所系统,或者未按票交所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票交所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票据业务监管制度和本规程的行为。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票据经纪机构,利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票据经纪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融资目的,向乙方申请开办票据经纪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监管制度,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统称为“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甲方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

第二条 贴现通业务,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由甲方与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的服务机制安排。

第三条 甲方确认已通过乙方了解贴现通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并承诺遵守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

第四条 甲方确认并承诺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甲方确认并承诺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第五条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票据经纪业务。

全权委托,是指乙方代甲方决定委托指令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相互告知有权提供票据经纪服务人员、有权办理贴现业务人员名单,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予以核实。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仅供甲方参考,甲方确认其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可向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发布票据经纪信息,在符合甲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与上述主体办理贴现业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票据经纪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征信信息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票据经纪业务。甲方应当在申请表中指定委托票据的开户行账户为其票据经纪业务中的贴现资金入账账户。

第十条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委托乙方进行贴现询价,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在本协议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变更、过期,或贴现机构要求补充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向16

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补充信息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票据经纪业务功能,并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在交易系统完成贴现申请人信息登记。

甲方变更、补充信息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补充信息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完成贴现申请人信息变更、补充登记。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指令进行贴现询价。

乙方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执行甲方委托指令,甲方应当对询价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如下方式向乙方发送委托指令:

□互联网。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发送委托指令,其中相关软件必须由乙方提供或者由甲方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或者经过乙方的授权许可。

□电话。甲方通过电话人工下达委托指令,应当配合乙方核对身份信息。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的指令。

甲方有权委托人姓名: 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书面。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的,委托指令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盖章或有权人签字。乙方应当审慎审验书面委托指令的盖章或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或其他问题,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甲方发送的委托指令应当符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票据经纪服务时间为:___________。律师

乙方于服务时间收到的甲方委托,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办理委托信息登记,并及时、准确地进行贴现询价。

甲方有权在乙方服务时间内撤销委托,乙方应当于收到撤销当日及时终止相关询价,并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注销委托信息,处于挂牌询价、对话报价、成交清算过程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委托的,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以自己的账号、密码、乙方提供的数字证书等下达委托指令。乙方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认同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的法律效力。

甲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账号、密码等身份信息,因甲方故意、过失或保管不当导致账号、密码或其他登录信息遗失、泄露或遭盗用、冒用、伪造、篡改而造成损失时,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以电话人工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的,乙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委托指令记录。甲方同意,乙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委托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有权根据询价结果向贴现机构提供甲方信息资料。

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甲方相关信息,且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贴现机构。

第十九条 甲方授权乙方采取系统控制等合法有效手段,保障委托票据不发生权属变更、质押等影响甲方票据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行为,接受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甲方按照意向成交单发起贴现申请。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票据经纪服务佣金,收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与其他票据经纪机构建立票据经纪服务关系,但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能委托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二)甲方有权获取贴现通信息登记和询价业务进展。

(三)甲方应当积极配合贴现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相关的反洗钱调查。

(四)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意向成交单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应当确保票据能够按照意向成交单发起贴现申请,并对无法贴现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得擅自更改乙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擅自接入未经乙方认可的交易软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提供的交易软件。否则,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暂停或者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但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委托及时、准确地进行贴现询价,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甲方委托,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将《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修订情况通知甲方。

(三)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经营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票据经纪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乙方有权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票据经纪服务,但应当至少提前__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应当对甲方的贴现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贴现机构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之外的其他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但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六)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由于上海票据交易所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交易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询价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违约行为包括:

(一)恶意扰乱报价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变更或解除意向成交单的;

(三)达成意向成交后,恶意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或多次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甲方重要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恶意破坏乙方系统,或者未按乙方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违反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乙方违约行为包括:

(一)未及时进行贴现信息登记,从而对甲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二)乙方未经甲方委托擅自对甲方持有的票据进行锁定、发布询价、代理发起贴现申请的;

(三)乙方票据经纪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受理票据经纪业务申请和收取费用的;

(四)乙方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等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

(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协议签订以及执行相关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仲裁地)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协23

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无论甲方委托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委托指令仍为有效指令,基于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系依其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法律文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取了必要和合法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指引

我公司为办理贴现通业务,特委托____________(以下称“票据经纪机构”)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等活动,并向贴现通业务下贴现机构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作出以下承诺和授权:律师

一、保证我公司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授权委托书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已充分了解贴现通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监管制度,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制度(以上统称为“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

三、承诺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诺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四、认可票据经纪机构在授权期间内代表我公司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作出的贴现信息登记、报价、达成意向成交单等全部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的票据在挂牌询价摘牌和对话报价时,同意有关贴现机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我公司相关信息,也同意将贴现合同下有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六、承认本授权委托书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生成的意向成交单、《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构成我公司和贴现机构之间的贴现合同。承诺严格按照意向成交单载明的交易要素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贴现申请,不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且转让给贴现机构的票据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

七、保证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委托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八、承诺积极配合贴现机构提供相关业务资料,且在贴现通业务下提供的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信息发生变更时,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已贴现机构。

九、承诺通过贴现通业务所得贴现资金用于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不将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使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不将贴现资金流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承诺积极配合贴现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相关反洗钱调查。

十、贴现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按照有关规则向我公司发起追索时,承诺予以配合,并将在收到电子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据金额、行使追索权的费用及迟收利息(按票据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贴现机构指定账户。

十一、若发生违反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和贴现合同的行为给贴现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与贴现机构在贴现通业务项下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我公司同意提交贴现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承诺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追究上海票据交易所和贴现机构的责任:

(一)上海票据交易所中断或部分中断提供服务是由于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电力供应障碍、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相联接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业务系统的故障和地震、火灾、洪水、战争等不可控灾害,或其他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预见亦不能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由此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二)我公司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或未遵守贴现通业务法律制度,或未能正确依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办理业务。

(三)在任何情况下,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间接损失。

(四)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主管部门特殊要求或市场整体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更改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

十四、贴现通业务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我公司地址或联系方式。采用邮寄送达被退回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五、签署和履行本授权委托书是自愿的,为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我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我公司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六、授权期限:____________。

授权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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