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9.07.30【实施日期】2019.07.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水源地水质,规范市级水源地应急药剂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源地应急药剂补贴资金是指为提升水源地水质,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青草沙、黄浦江上游、陈行等市级水源地的应急药剂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药剂是指为提升水源地水质而投加的次氯酸钠、粉末活性炭等。
第四条 市级应急药剂补贴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需求、先用后补、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年度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药剂投放审核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城投原水公司负责资金计划申请、药剂采购、使用、安全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报
第六条 由城投原水公司依据相关水库当年药剂实际投放量及水质变化趋势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金申请计划。
第七条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对城投原水公司所报资金申请计划进行核查,编制预算,报市水务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纳入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下年度单位预算。律师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应急药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城投原水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参与招标流程,加强监管。
第九条 城投原水公司根据水库水质情况、重大活动保障要求以及水库应急药剂投加规程,提出药剂使用申请,报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同意后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药剂使用台账。
第十条 市水务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城投原水公司上一年度应急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应加强市级应急药剂补贴资金管理,并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