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经信规范〔2019〕6号【发布日期】2019.07.23【实施日期】2019.08.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工艺美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者近2年内累计在上海缴纳社保满12个月,在本市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工艺美术专业包括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外观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
第四条(评审及评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本市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的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工艺美术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学历、任职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五)获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第七条(转岗人员的申报规定)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转评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
受聘非工艺美术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律师
第八条(学历提高后的申报规定)
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的人员,在取得该学历后工作满1年,可以按该学历所对应的任职资历要求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但不作为申报前置条件。
第十条(继续教育)
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当结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规定)
对长期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一技之长、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并经审核通过,可以进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有一篇以上(含一篇)独立撰写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技术总结或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且满足下列专业理论水平要求不少于三项: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熟悉、掌握新工艺、新技术的相关理论知识;
(三)对工艺美术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有基本的理解与把握,能对民族、民间的工艺美术和现代设计艺术进行有效的研究和探讨;
(四)能够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创作设计或者研究,并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五)在技术管理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满足下列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要求不少于三项:
(一)有一定的创作设计、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独立完成过重大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制作或者中型工艺美术工程设计;
(二)有一定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成果;
(三)在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设计的传承创新中做出一定成绩;
(四)作为骨干成员参与过工艺美术科研项目;
(五)能采纳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作设计新品种、新款式、新花色,市场效益明显;
(六)能指导低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在技术培训中担任主要授课者,在传艺带徒方面有一定贡献。
第十四条(申报评审条件说明)
本办法中所列的学历、任职资历、职称外语能力、职称计算机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
申报人有伪造或者虚报学历、任职资历、论文、业绩等情况,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一经查实,由评委会取消申报或者评审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经报市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