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经信规范〔2019〕5号【发布日期】2019.07.23【实施日期】2019.08.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服装设计制作水平,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者近2年内累计在上海缴纳社保满12个月,在本市专职从事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等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
第四条(评审及评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本市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的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服装设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学历、任职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五)获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第七条(转岗人员的申报规定)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转评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律师
受聘非工艺美术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第八条(学历提高后的申报规定)
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的人员,在取得该学历后工作满1年,可以按该学历所对应的任职资历要求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但不作为申报前置条件。。
第十条(继续教育)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当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规定)
对长期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一技之长、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并经审核通过,可以进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本专业技术能力,能独立完成产品开发和服装设计、服装制作任务;
(二)能指导、解决本专业研发、设计或者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
(三)在产品开发制作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独立撰写一篇以上(含一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研生产、服装设计、服装制作、服装工艺等项目的技术总结或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申报评审条件说明)
本办法中所列的学历、任职资历、专业技能、理论水平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申报人有伪造或者虚报学历、任职资历、论文、业绩等情况,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一经查实,由评委会取消申报或者评审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经报市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