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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文字号】沪体人〔2019〕302号【发布日期】2019.07.23【实施日期】2019.07.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文件精神,提高市体育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化水平,严明外事纪律,防范外事风险,结合本市国际及港澳台体育交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系统在编人员、协议期内的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市级体校在校学生公派临时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训练、比赛、交流、访问、培训、参加会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团原则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确实有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运动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交流的开展。杜绝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四条 应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团组人员的本职工作与出访任务应密切相关,成员间分工明确,每个成员在出访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实质性任务。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二)每次出访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含抵、离当日,下同),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从严控制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律师

(三)临时出国(境)训练比赛团组的审批及管理按《运动队出国(境)训练与比赛管理规定》(沪体竞〔2019〕150号)执行。

(四)临时出国(境)出席国际会议的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据实安排、从严掌握。

第五条 出访期间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六条 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七条 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参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组织双跨团组,在纳入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前,须事先征求参团人员所在的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书面同意。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仅限体育系统单位人员;如有特例,需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团组,邀请单位和邀请人要对口,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三章 审批对象

第十条 市体育局系统在编人员、协议期内的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市级体校在校学生因公出访应由本单位、本部门向市体育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出访。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任职的局系统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社会组织的出访活动,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向市体育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出访。

第十二条 外籍或港澳台籍外聘人员如确有必要公派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需经市体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随团出访。

第十三条 参与双跨团组,需具有出国任务申报权的局级单位或外事归口部门下发组团通知或征求意见函,除专业人员和参与重要活动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指定具体出访人选。对于未经同意私自与组团单位联系参加双跨团组出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章 计划报批

第十四条 按照“加强计划性,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出访效果”的要求,市体育局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因公出访计划进行逐级审核,经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从严掌握、从紧控制”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合理制定年度因公出访计划。每年7月底预上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

第十六条 局级干部出访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机关处级干部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同一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单位和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年度因公出访计划,从严控制计划外出访。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本单位、本部门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计划外出访团组必须事先向市体育局提交书面请示,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派出单位和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核职责,对本单位出访人员的身份、出访目的、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涉人员出访由市体育总会和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出访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目标任务等进行审核。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出访团组的经费来源、预算及经费核销管理。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按照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审核出访团组人员、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及相关报批材料,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明确提出调整或取消出访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出访团组经相关处室(部门)审核后,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和外事分管领导审签同意,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所持证照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系统在编人员、协议期内的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市级体校在校学生应持“因公证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及赴港澳任务。“因公证照”管理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因公证照管理办法》(沪体人〔2018〕42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系统在编人员、协议期内的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市级体校在校学生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执行因公临时赴台任务。“往来台湾通行证”管理按照《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沪体人〔2015〕31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访的,应履行因公出访报批手续,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件,经市体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访。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访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访经费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加强预算硬约束,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访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访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访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访经费支出范围,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或变向支付出访费用,除市体育局审批同意的情况外,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出国人员持因私证件的出国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非本单位出访任务的市体育局系统在编人员的出访经费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运动员、教练员或相关服务保障人员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训练比赛的,出访经费实行一事一报。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派出单位和部门应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相关信息(执行特别任务或保密任务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情况简介、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要认真核实纠改。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出访团组方可继续办理出访手续。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局人事处(外事处)不予受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任务结束10日内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出访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确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派出单位应在归国后15日内将出访团组的因公出国实际情况公示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局人事处(外事处),并将团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出访总结分别报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局人事处(外事处)。对逾期不报的单位,市体育局将暂停其出国执行任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外单位双跨团组的,除组团单位须对团组整体情况和出访任务与日程进行公示公开外,参团单位应对本单位参团人员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

第九章 成效评估

第三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出访成果跟踪问效,做好出访团组的出访总结及成效评估,于每年年底前向局人事处(外事处)报送本单位、本部门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成效评估报告。律师

第十章 外事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其单位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公开、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严禁超期或提前出访;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或绕道旅行;不得变更与增加出访城市;在第三国中转地不得出关;在出访国中转城市不得住宿停留。如因突发事件不得不超期归国或变更行程,须及时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不得隐瞒不报,擅自行动。

第三十三条 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等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一章 责任和追责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须签订出访团组责任承诺书,不签订责任书的团组不予发放证照。团组长应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强化出访团组和人员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出访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团组长应立即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外事纪律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局人事处(外事处)将根据有关规定报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及其派出单位。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处理。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体育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沪体外〔2008〕6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体育局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补充规定》(沪体外〔2013〕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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