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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9.07.22【实施日期】2019.07.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托管活动,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托管适用于本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拟登记、托管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见附表1)。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登记,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相关信息,以及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自身信息进行的登记。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相关信息,是指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基本属性、余额及变动情况等。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自身信息,是指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信息、业务数据以及投资者情况等。

第四条 实物黄金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现货产品,以及各种规格、样式的金条、金锭、金币、黄金艺术品等类型实物黄金。

黄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延期交收产品,金融机构黄金积存、黄金定投、黄金拆借、黄金租赁、黄金质押等产品,黄金ETF、黄金ETF联接基金等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以及黄金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黄金衍生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托管,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并存放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进行的托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可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服务,也可提供相关统计和查询服务。

第二章 登记托管账户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登记托管账户;为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总登记账户。律师

第八条 登记托管账户以电子簿记方式记录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自身信息。

总登记账户以电子簿记方式记录登记托管机构所登记托管实物黄金的汇总情况。

第三章 登 记

第九条 发行或管理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行业登记机构进行产品登记的,应同时在所在行业登记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十条 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自身信息。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实物黄金的,发行管理机构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或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实物黄金相关信息。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黄金产品的,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黄金产品相关信息。

登记托管机构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本机构所登记托管的实物黄金汇总情况,并明确所托管实物黄金对应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一条 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首次登记前,应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完成注册。注册完成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为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分配相应权限。办理注册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机构注册表》(见附表2,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或部门可加盖分支机构或部门章);

(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发行管理机构停止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或管理、登记托管机构停止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托管服务的,应在停止相关业务后的1个月内告知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登记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关闭相关权限。

第十三条 发行管理机构在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十个工作日内,应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完成拟发行产品基本信息的初始登记。

发行管理机构已按所在行业法律法规或相关办法要求,在行业监管部门、登记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完成产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并取得拟发行产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编码的(以下简称“产品编码”),初始登记时填写已取得的产品编码。

发行管理机构所在行业无产品登记、注册或备案要求,拟发行产品无法取得相应产品编码的,应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完成基本信息的初始登记,获得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分配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编码,并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标注。

第十四条 办理初始登记时,发行管理机构需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中提交拟发行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以及拟与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基本信息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发生变化的,发行管理机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办理基本信息的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的,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产品撤销、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的1个月内,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办理该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终止登记。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产品编码后6个月内尚未成立且未办理终止登记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注销产品编码。

第十七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相关信息,以及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自身信息的具体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以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相关规范为准。

第四章 托 管

第十八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依托自有实物黄金仓储、交割体系,通过独立的登记托管账户,实现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的直接托管,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 保障托管实物黄金的安全;

(二) 按规定监督发行管理机构对托管实物黄金的运用;

(三) 按照产品说明书或与投资者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根据发行管理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托管实物黄金的租借、交割等业务;

(四) 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所托管实物黄金的相关仓储、出入库等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仓储、交割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行管理机构应就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实物黄金的托管事项,在与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明确自身与投资者、上海黄金交易所三方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发行管理机构对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的运用方式,应与向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展示的产品说明书、与投资者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托管在登记托管机构的实物黄金办理转托管,发行管理机构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所登记托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行管理机构或登记托管机构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下列情形除外: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登记托管相关信息的;

(二)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要求,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与发行管理机构所在行业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共享相关行业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托管信息的;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开展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律师

第二十四条 按本细则履行登记托管职责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可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查询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的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统计数据或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妥善保存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及所投资实物黄金、黄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制定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优化相关业务流程,组织实施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建设。相关系统操作指南、数据元规范以及接口规范等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提交的登记托管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应确保登记托管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如有违反本细则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可采取公开谴责、上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管理措施,并将保留追责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登记托管;已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如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90天后仍存续的,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登记托管。

附表1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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