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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科研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19〕57号【发布日期】2019.07.25【实施日期】2019.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科创中心建设,提高民防科技水平,发挥社会科技专家作用,参与民防决策咨询和科研项目论证、评审、鉴定等活动,使得民防决策更好、更科学,为上海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以及民防铸盾强防提供科技支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防科研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三条 上海市民防科研专家库是指以个人独立身份参加本市民防科研活动,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统一聘任管理的专家群体。

第四条 科研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与民防工作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能力,熟悉该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三)热心民防科技事业,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民防科研活动;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 为服务保障民防建设发展需要,在重要决策、重大科研项目论证中,更好地发挥科技保障作用,市民防办在下列人选中聘任特聘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

(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第六条 科研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民防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

(二)以《专家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市民防办反映本市民防领域中的重大建设和技术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参与编制或评议民防科研规划、计划及选题指南等;

(四)参与科研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鉴定等活动;

(五)参与专家工作会议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参与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推荐工作;

(七)参与其他民防科研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选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已聘专家推荐和主动邀请等多种方式产生。律师

第八条 专家库每四年根据需要调整专家库成员。聘期内需要更换或退出时,由本人、推荐单位或专家库管理单位提出,经市民防办同意后生效。

第九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二)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以民防科研专家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出现以上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民防办。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家特长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专家库根据专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包括:组织指挥、警报通信、防护救援、信息系统、防护工程、宣传教育、民防综合共七大类。入库专家按照从事专业和学术专长进入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家库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十一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确认专家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民防办。

第十二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专家推送民防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培训、调研、讲座、沙龙、论坛等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各专业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开展各类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库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派专家前应征求拟派专家本人意见,确保发挥专家专长。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评审期间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不得以民防科研专家身份参与非民防办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民防办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和研究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民防科研专家库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领导下,由市民防办科技宣教处负责专家人选推荐,组织人事处负责专家遴选及聘任,上海市民防科研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工作经费保障。

(一)专家库日常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市民防科研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二)专家承担决策咨询、科研计划审查、项目论证、评审、鉴定和其他科研相关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专家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市民防科研专家推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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