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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9〕30号【发布日期】2019.07.25【实施日期】2019.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增强本市工伤保险基金防范风险的能力,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本市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且历年滚存结余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年提取,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当储备金累积总量达到上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三、本市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且历年滚存结余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需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使用。律师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在基金财务核算中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有关科目,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统计报表定期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依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200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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