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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决策咨询类课题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文字号】沪民防〔2019〕58号【发布日期】2019.07.25【实施日期】2019.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市民防办决策咨询类课题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严格规范课题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题定义)本规定所称决策咨询类课题,是指围绕民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以及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管理改革措施等组织研究的课题(又称软课题)。研究成果表现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论文专著、学术总结、工作方案、个案研究、技术规范等。科研类课题不在此限。

第三条(课题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指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课题规划、选题、申报、立项、评审、跟踪调查、成果鉴定、结项、转化等管理事项。

第四条(适应范围)列入市民防办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经费的课题管理适用本规定。列入国家和市相关部门计划的课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责分工)政策法规处是办课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课题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机关各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课题单位)提出课题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课题选题、组织研究、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六条(选题要求)课题应当把握重点、提高质量、注重实用。选题应当符合以下方向:

(一)上级关于上海民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民防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研究等;

(三)民防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等;

(四)民防年度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等;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问题。

第七条(课题分类)课题实施分为自行承担和对外委托两种形式。课题单位可以自行承担开展课题研究;根据研究需要,也可以对外委托具备研究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对外委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或办统一采购的要求和程序确定承担方。律师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八条(课题征集与申报)政策法规处于每年一季度组织下一年度课题选题征集,并组织对征集结果进行评审,形成年度课题指南,报经办领导同意后发布。

课题单位根据课题指南组织课题项目申报,并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课题成果简要描述、简要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立项评审)政策法规处根据课题上报情况组织相关评审专家进行课题立项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3至5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以直属系统外人员为主,课题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条(评审标准)立项评审,应主要审查课题项目是否属于办年度重点工作、是否能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支撑、是否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理论学术价值、课题组组成和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研究成果是否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等。

第十一条(课题计划编制) 每年三季度,政策法规处根据课题评审及预算批复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课题项目计划,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但需即时开展的课题研究工作,经课题单位申请,报办领导批准后,政策法规处可及时组织立项评审,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任务下达)课题确定后,以办名义下发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三章 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课题组组成)课题项目应成立课题组,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联络员1人,课题组成员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组长对课题经费使用、研究进度和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课题组分类)自行承担的课题,课题单位成立课题组,制定课题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外委托的课题,应按规定签订课题委托协议。对外委托的课题,受托单位应当是具备较高的研究能力,有承接政府管理调研课题的相关经验,为独立法人的高校、研究机构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课题变更)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组长、调整研究内容、改变课题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终止课题研究协议以及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经课题单位提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请办领导同意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十六条(课题中止或撤销)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政策法规处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研究;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

(六)无故不接受课题主管部门检查指导要求;

(七)其他应中止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跟踪检查)政策法规处会同课题单位,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检查指导,及时督促课题组按要求和时限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每年一季度,政策法规处汇总课题单位上一年度课题研究情况,并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第十八条(结题申请)课题研究完成,课题组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处申请结题,并提交书面结题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结题评审)政策法规处对课题组提交的书面结题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组织结题评审。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举行,个别专家临时缺席的,可以采用函评、书面评审意见。评审会由评审专家推举的组长主持,专家组组成原则上应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来自直属系统外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专家应具备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结题评审由课题组长进行阐述和答辩。评审组长组织专家评审后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课题转化)对已结项的具有推广和转化应用价值的课题,办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服务于民防主业的作用。民防基础理论研究的课题成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推广;应用型课题成果,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转化。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归属)自行承担的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市民防办所有。对外委托的课题成果原则上归市民防办所有,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委托研究合同中约定与受托单位共同享有,但不得约定由受托单位单独享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费标准)课题经费标准按照沪财预【2013】79号文件执行,国家级课题不高于20万、市级课题不高于15万、部门课题不高于5万。课题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完成,课题经费在当年支付完毕。

第二十三条(经费构成)课题经费是指课题单位开展课题研究所必须的劳务费、咨询费、交通费、会议费、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一)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的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30%。

(二)咨询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专家用于咨询、评审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咨询费具体标准为按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其他人员三档,分别每天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行政机关管理专家参加咨询评审的,按局级、处级、科级干部对应以上三档标准。

(三)交通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组织实地考察、调研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交通费应按照本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研究、研讨等发生的会议费。会议费应按照本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材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复印、复议、资料、组织问卷调查或数据采集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律师

第二十四条(预算管理)国家级、市级课题列项目支出,部门课题列入公用经费预算。政策法规处组织课题立项及结题评审费用列入公用经费预算。从严控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单位是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体,应切实履行经费管理责任,结合财务内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细化开支内容、规范支付程序。严禁借课题外出考察交流等名义安排公费旅游;严禁在课题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支出规定)列入市民防办本级和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的课题,市民防办机关和本预算单位的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课题相关经费,或者在课题经费中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需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等,应采取银行转账支付。对不符合课题经费使用范围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加强课题研究审计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课题成果,课题组及相关人员应遵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和培训)政策法规处加强对课题的跟踪管理,将课题管理和课题研究执行工作纳入课题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每年组织1-2次课题业务培训,提高办系统课题研究能力水平。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 课题组应加强课题资料档案管理。课题完成后,资料文件及时全面归档。同时,报政策法规处和办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实施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遇有国家、本市有新的规定时及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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