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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规〔2019〕8号【发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律师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市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

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二)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或获得过中国质量奖,并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三)申报组织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

市审定办每年一季度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市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市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市审定办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5年内曾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区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或个人,可直接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改进建议。

市审定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审定公示)

市审定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市审定委审议。

市审定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决定拟奖名单。由市审定办组织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或个人单位内部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市政府发文表彰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

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

(一)市审定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审定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审定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义务)

(一)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的名单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上述人员、个人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市审定办及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律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由市审定办报市审定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市审定办报市审定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条(质量奖励工作后评估)

市审定办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回访制度)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市审定办,由市审定办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资料的保存)

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质量奖励)

各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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