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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9.07.12【实施日期】2019.07.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维护相关市场流动性需求,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在指定的交易模式及交易合约上,为市场提供可成交买卖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交易模式包括竞价交易、询价交易、报价交易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会员及业务参与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做市商资格

第五条 交易所可在指定的交易模式及交易合约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5千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二)在交易所或其它同类公开市场的交易能力位居前列;

(三)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管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拥有具备做市功能的交易系统及其他基础设施;确保自身具有足够的连续做市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

(六)有较强的贵金属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七)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律师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做市商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风控管理办法;

(四)做市交易部门情况说明(包括相关人员履历、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五)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说明;

(六)申请时上一年度在交易所或同类市场的交易情况报告;

(七)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说明;

(八)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涉及协议签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相关交易模式及交易合约的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取得相应的做市商资格。

第九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某一交易合约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未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做市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所有交易模式及交易合约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列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二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章 做市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做市商按交易模式分类主要包括:

(一)竞价市场做市商。是指在竞价市场合约中进行买卖报价,以增强交易流动性的机构。

(二)询价市场做市商。是指在询价市场持续提供买、卖双边可成交报价的机构。

(三)报价市场做市商。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为报价市场合约提供连续双边报价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报价市场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交易席位开展报价业务。

第十五条 竞价市场和报价市场合约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价格对应的可成交数量。

第十六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可以不履行双边报价义务:

(一)交易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进行双边报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做市商享有以下一个或多个权利:

(一)交易手续费减收;

(二)日内报单、撤单、大额报撤单笔数不做限制;

(三)产品合作与创新支持;

(四)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一个或多个义务:

(一)连续报价,维持市场买卖价格与流动性;

(二)回应报价;

(三)满足单笔报价量要求;

(四)满足连续报价时长要求;

(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做市商因异常情况无法履行做市义务,或拟提前终止协议时,应当提前二个月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提前终止协议的做市商,交易所将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按交易模式及交易合约,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排名和调整,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布。交易所根据协议约定,对做市商的做市效果进行定期考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交易所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提醒;

(二)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三)终止协议,取消做市商资格;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做市商,交易所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并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律师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需按交易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市场运行和做市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按照《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交易模式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有关业务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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