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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绩〔2019〕19号【发布日期】2019.07.05【实施日期】2019.07.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

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

(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绩效目标编报)

各部门(单位)应在申请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绩效目标内容)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反映部门(单位)为履职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

(一)投入管理指标,指部门(单位)履职所需的财政资金和资产,以及服务履职应开展的财政管理活动,具体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详见附件1“投入管理”二级指标)。

(二)产出指标,指履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履职数量指标,即部门(单位)计划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和任务的数量,履职质量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职时效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的计划完成时间要求等。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律师

(三)效果指标,体现部门(单位)职能履行要达到的效果,包括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经济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即资金占用少,成本支出少,有用成果多。如生产经营成果指标、消耗及消耗效果指标和资金占用及占用效果指标等。

社会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生态指标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使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如优化环境、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四)满意度指标,包括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部门(单位)履职的满意程度等。

(五)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应结合实际,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如部门重点任务完成率等。

第七条(目标编报要求)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依据部门(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梳理、分析和提炼核心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结合具体指标内容细化和量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部门(单位)履职任务和履职效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认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第八条(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目标与整体支出的匹配性,以及整体目标与重点政策、项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目标批复和调整)

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年中涉及预算重大调整时,应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评价形式)

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分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两种形式。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部门(单位)可结合管理实际开展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对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或开展再评价。

第十一条(自评价内容和流程)

(一)设置自评指标和权重

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一级指标中,投入管理指标30分,产出指标25分,效益指标35分,影响力指标10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对投入管理类指标的二级、三级指标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

(二)收集绩效评价信息

部门(单位)根据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收集履职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相关单位和机构应配合牵头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价依据和信息。

(三)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结合相应目标的完成程度,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对于目标偏差超过30%的指标(包括未达标和超标),逐条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部门(单位)在填报绩效自评表后,应形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对实际绩效偏离目标的原因分析,以及对绩效问题的纠偏措施。

每年3月底前,预算部门应将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重点评价内容和流程)

根据管理需要,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可组织开展整体支出重点评价。

(一)重点评价内容

依据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部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部门(单位)职能履行、部门履职效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情况,以及财政管理、审计、人大巡查发现的问题,梳理评价内容。

重点关注和分析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部门(单位)履职中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及部门(单位)在推进事业发展中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重点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重点评价内容,确定评价思路,并根据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的指标框架,细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要聚焦履职产出和履职效果的核心指标。

(三)权重设置和评分方法

整体支出重点评价采用的百分制和综合定级方法与自评价一致。当遇有特殊考察重点和明确的评价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指标和权重作适当的调整。

(四)收集重点评价数据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部门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以及与类似部门(单位)的横向比较。

(五)撰写整体支出评价报告

根据效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格式)(附件4)。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应用)

(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并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绩效。律师

(二)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单位)实施自评价并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绩效情况有较大偏差的,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将从严控制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绩效信息公开)

预算单位应将整体支出自评价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部门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并向本级政府报告,逐步向同级人大报送,并按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附则)

各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推进对下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略)

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自评表》(略)

3.《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自评报告》(略)

4.《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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