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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9〕9号【发布日期】2019.06.25【实施日期】2019.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建立本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模拟实施先行,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实施步骤

2019年10月1日起,用一年时间,对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管理实践调整定额用水量,不断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

202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定额用水量核定。凡有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定额用水量依据分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用水管理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编完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市属供水管网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区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有关区可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另行制定。律师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将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具体加价标准另行研究确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两高一剩”行业范围。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五)计费周期。计量周期水量以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的取水,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的有关规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取用水量,在原标准基础上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相关操作细则,推进建设用水定额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用水定额。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两高一剩”行业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超计划加价收费的同步清理规范工作。区属供水管网区域内,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本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供水企业根据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考核情况,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户加征水费。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在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继续实施供水企业年度成本监审和年度成本信息公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应单独记账,在供水企业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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