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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5.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包括:(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案内容后,予以公开。律师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九条 市体育局政务公开暨一网通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党办)负责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各处室负责对本部门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及理由,属于国家秘密而免予公开还应提出设定密级及时限的初步意见,并提交至办公室(党办)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列明第三方意见。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党办)审查结束后,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提交政务公开暨一网通办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暨一网通办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提交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发文单上。

第十五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密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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