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沪民规[2020]21号【发布日期】2020.12.21【实施日期】2020.12.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10元。
2.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律师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类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一般应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按照本市低保、低收入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提出意见,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和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审核表和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
审定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各留存一份汇总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汇总表联报区财政部门,其余材料返还至街道(乡镇)。
(六)审定结果告知。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审定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
(七)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复核
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由区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各街道(乡镇)每半年通过业务系统对照补贴条件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
四、变更与终止
(一)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街道(乡镇)应通知其办理,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请发放流程,业务办结后街道(乡镇)应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0);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
(二)残疾人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死亡或注销本市户籍的,街道(乡镇)核实后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11),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五、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包括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表;残疾人金融机构账户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代理人委托书原件;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2.资金发放档案包括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汇总表;其他在补贴发放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二)归档部门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由业务办理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资金发放档案由区民政部门、区残联、街道(乡镇)根据各自分管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归档方式
1.人员申请审核材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收集,残疾人相关证件主要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方式直接存入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其余纸质材料经审核结束后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至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
2.资金发放材料需线下盖章,主要以纸质形式归档。
六、发放关系转移
残疾人户籍变更的,默认为异地申请发放,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保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档案;残疾人要求办理发放关系转移的,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与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对接,原办理地街道(乡镇)向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2),并通过业务系统完成残疾人电子档案转移,电子档案不齐全的,则通过机要方式完成档案转移。
七、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自2022年起纳入区民政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发放流程由市民政局另行通知。
跨区发放资金结算参照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规范管理有关文件执行。律师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
八、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民政、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doc
2.《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doc
3. 委托书.doc
4.《受理告知单》.doc
5.《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6.《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doc
7.《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doc
8.《准予补贴通知书》.doc
9.《不予补贴通知书》.doc
10.《补贴变更通知书》.doc
11.《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doc
12.《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