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20〕8号【发布日期】2020.12.23【实施日期】2021.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多部门或机构共同开展工作的,由工作牵头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众参与)
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内容)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发布机制,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结果;
(三)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实施替代修复的,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信息公开方式)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信息。
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合法利益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征得第三方同意。律师
第八条(信息保存、归档)
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保存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责任追究)
赔偿权利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