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环规〔2020〕8号【发布日期】2020.12.23【实施日期】2021.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为,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服务功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代表”)对生态环境修复及效果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过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本市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指定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工作。
第六条(修复类型及修复责任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类型包括:
(一)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二)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替代修复。替代修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修复方案)
修复方案应当以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为基础,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律师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包括修复的环境要素、修复范围、修复目标及标准、技术方案、修复进度等。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兼顾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并提供数据来源与依据。
第八条(修复实施)
修复应当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赔偿义务人要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第九条(全过程管理)
修复责任人应当建立施工台账,实施全过程管理。施工台账应当包括: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等)、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应当通报赔偿权利人代表。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果评估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实施。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落实)
经修复效果评估认定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报赔偿权利人代表备案存档。
评估认定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继续修复。律师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责任)
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赔偿义务人因施工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导致次生环境问题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权利人代表责任)
赔偿权利人代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