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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卫人事〔2020〕158号【发布日期】2020.12.21【实施日期】2020.12.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务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党务工作人员权益,推进本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党务工作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各级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党务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是党务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效益评估、学时认定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可委托市卫生健康系统党建研究会、有关职能单位,负责党务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学时获得)

党务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实行年度学时制,学时数按照干部教育脱产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党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参加以下实施主体举办的党务工作专题培训项目获得学时。学时分为Ⅰ类学时和Ⅱ类学时两类,两类学时合计总数每年不低于24个学时,分别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Ⅰ类学时

市级医院主管单位党委及各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的上级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党务工作专题培训项目。律师

(二)Ⅱ类学时

市卫生健康委党务工作部门以及市级医院主管单位党委、各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实施)

Ⅰ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安排组织实施,参加该类学时培训的对象应整理保存好本人参加培训项目有关资料,作为获取Ⅰ类学时的证明。

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实施主体在继续教育项目举办日前20日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发布招生通知。审核通过后60天内未能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启动实施时须重新申报。

2.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授予学时数。

3.各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学员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后,实施主体须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条(学时申报)

Ⅰ类学时由各公立医院继续教育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由党务人员在申请专业水平评议、聘任时进行集中申报。

Ⅱ类学时采取及时申报方式。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审核参加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学员培训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为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进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报。

第七条(学时认定)

Ⅰ类学时由党务人员专业水平评议、聘任单位根据评聘对象申报材料进行认定。

Ⅱ类学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认定:

1.由实施主体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学员名册等。

2.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申报材料,在30天内进行Ⅱ类学时认定,并反馈各实施主体。

3.实施主体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学时认定情况,反馈学员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第八条(不予学时认定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学员的学时数不予认定:

(一)培训课程不是以党务工作为主要内容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进行学时认定的;

(三)实施主体或学时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培训形式为非集中性脱产培训的;

(五)项目中党务工作内容培训的学时总数少于8个学时;

(六)不宜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学员学时数也不得认定:

(一)继续教育项目在培训前未经审核的或虽经审核但未通过的;

(二)培训课程与上报内容严重不符的;

(三)学员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学时应用)

各公立医院继续教育主管职能部门应每年登记党务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继续教育应作为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考核、水平评聘、岗位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项目管理)

本市举办的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经费管理,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培训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

实施主体或学时申报单位弄虚作假、乱报学时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经验推广)

对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实施主体,市卫生健康委将宣传推广其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律师

附表1: 上海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Ⅱ类学时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培训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计学时数

 

总收费

元/每人

每日收费

元/每人

培训对象(预计 人)

 

培训内容

 

项目编号

该项目已通过审核:

项目编号为:沪卫健人事(培)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处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卫生健康委留存,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

附表2: 上海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Ⅱ类继续教育项目学时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年月 日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培训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总学时数

 

实际总收费

元/每人

每日收费

元/每人

培训对象范围

(总计 人)

 

培训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申请学时认定材料(请提供所列材料作为附件)

1.培训通知□ 2.培训日程安排□ 3.学员名册□

4.考核结果□ 5.项目总结报告□

6.其他

认证结果

经认定,本继续教育项目,学员获得上海市公立医院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Ⅱ类学时数如下(名单附后):

人获得 个学时; 人获得 个学时; 人获得 个学时; 人获得 个学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处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卫生健康委留存,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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