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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境外提货业务指引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文字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0〕71号【发布日期】2020.12.14【实施日期】2020.12.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境外提货业务有序开展,提升市场各方合作效率,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集团交割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低硫燃料油期货集团交割中心、集团内的仓库和厂库(以下简称境内交割库)、境外的交收库(以下简称境外交收库)提供境外提货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低硫燃料油期货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根据意愿和自身境外提货资质,通过厂库所在集团提供的集团交收业务,经协商一致,可以按照约定在境外提货,完成境外交收。

第二章 境外交收流程

第四条 境外交收全流程包括提交境外提货申请、议定境外提货、厂库标准仓单转让、仓单转让货款收付等境内业务,以及支付境外提货履约保证金、境外买卖合同签订、境外提货、质量和数量验收、单证核对及货款支付等境外业务。

第五条 提交境外提货申请

根据集团交割中心每一工作日16:30前在能源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未来15天至30天低硫燃料油境外提货升贴水指导价,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与代表境外交收库的指定联络人协商境外提货升贴水,并在每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境外提货申请(提交当日为提货申请日),即申请向境内交割库转让相应数量的厂库标准仓单并在境外提货。填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拟提货日期、境外提货地、提货方式、提货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支付境外提货履约保证金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在每个交易日16:30--24:00提交境外提货申请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前(若在每个交易日00:00--10:00提交境外提货申请的,应当在当日11:00前),按照约定向境外交收库支付全部货款金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申请提货数量×(提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境外提货升贴水)×20%×汇率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与境外交收库可以约定除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信用担保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条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可以免予支付。

第七条 议定境外提货

境外交收库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境内交割库在当日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境外提货申请,即同意受让厂库标准仓单,且境外的交收库同意境外提货申请。律师

境外提货有效期为拟提货日期前后各2天,最小提货量为5000吨。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与境外交收库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交收库可以与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协商并修改拟提货日期。如果多个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申请在同一拟提货日提货,境外交收库应当按照收到提货申请的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第八条 厂库标准仓单转让

经前述流程,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与境内交割库就厂库标准仓单转让自动达成协议。

第九条 厂库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

(一)厂库标准仓单转让由会员通过能源中心结算。境内交割库审核通过境外提货申请后,通知能源中心,并按实物交割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二)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厂库标准仓单转让价基准为提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三)能源中心收付货款。

(四)境内交割库在每一交易日14:00之前议定同意的境外提货申请,能源中心在当日完成厂库标准仓单转让流程;境内交割库在每一交易日14:00之后议定同意的境外提货申请,能源中心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流程。

(五)发票提交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标准交割发票流转程序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境外买卖合同签订

(一)境外提货申请经境内交割库议定同意的,厂库标准仓单原持有人(以下简称买方)与境外交收库之间的买卖意向自动达成。境外交收库与买方应当签订境外买卖合同。

(二)境外买卖合同数量与境外提货申报数量相同。境外交收库与买方可以自行协商并调整质量标准。

(三)境外买卖合同以装货港船上交货(FOB)条款完成交付,合同价格以能源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作为计价基准,由买方与境外交收库自行结算。境外买卖合同价格公式如下:

境外买卖合同单价=(提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境外提货升贴水)×汇率

第十一条 境外提货

(一)买方应至少在提货日前7天向境外交收库发送船舶计划,包括船舶名称、船代信息、预计到港时间、滞期费率等。买方应当确保船舶能够合法进入提货地指定港口并符合装货条件。

(二)境外交收库应当在收到船舶计划后及时进行确认。报船计划、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计算等应当在境外买卖合同中约定。

(三)买方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者委托境外交收库提货并发货。

第十二条 质量和数量验收

买方提货时,按照约定需要检验的,应当委托能源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在境外提货地的关联机构或者认可机构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指标和方法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执行,境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当地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检验报告中的质量和数量为提货验收依据。数量检验以油库岸罐计量为准,质量检验以油库岸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第十三条 溢短结算

提货时发生的溢短范围应当在境外买卖合同中约定。

提货溢短货款=装船实际产生的并且在境外买卖合同允许范围内的溢短数量×(提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境外提货升贴水)×汇率

第十四条 单证核对及合同货款支付

境外交收库应当向买方提供相关单证,包括发票、提单、质量证书、数量证书、境外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律师

买方收到全部单证并核对无误后,买方按照境外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向境外交收库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以装货港岸上输油臂与船舶管道连接点(法兰)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境外交收库转移给买方,但境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装货港货物风险转移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境外交收库应当协助买方解决问题,配合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工作日为业务办理地的工作日时间。

第十七条 境外买卖合同及其适用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相关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境外业务产生纠纷的,按照境外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可以协助解决纠纷,但是对境外业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英文文本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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