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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20〕1074号【发布日期】2020.12.07【实施日期】2020.12.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管,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范围和标准,增强供水定价成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保证供水服务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供水企业实施成本费用规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本费用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内容、标准、范围进行规定和限制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且以企业符合水量、水质、水压服务标准为前提条件。

本办法所称市属供水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有限公司、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贯彻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供水企业成本情况;

(二)审议或审核供水企业产销差率、管网漏损率等管理效率有关成本评价标准;

(三)对供水企业执行成本费用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向市政府提交有关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的政策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与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工作小组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对供水企业年度成本决算的审核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拟定供水企业产销差率、管网漏损率等管理效率有关成本评价标准,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或审核;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贯彻成本费用规制情况的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价结果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

第六条(成本费用规制原则)

成本费用规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各成本费用项目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并能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三)相关性原则。列入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范围的,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第七条(成本费用构成)

供水企业成本费用由折旧费和运营维护费组成。运营维护费包括制水费用、输配费用和其他运营费用。成本费用发生时按照开支内容在以下科目内列支:

(一)制水费用是指与水的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原水费、馈水费、原动力、主要材料、运行工人工资、水厂费用七项费用。其中,水厂费用项目下设立如下明细科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运输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通讯费、总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及附加、挖泥费、化验费、其他。律师

(二)输配费用是指成品水在输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下设立明细科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运输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通讯费、总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及附加、赔偿费、路面修复费、管网养护费、消毒剂、原动力、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其他。

(三)其他运营费用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除以上成本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并在项目下设立明细科目。

1. 销售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运输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通讯费、总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强检费、水表费、其他。

2.管理费用--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运输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金及附加、会务费、业务招待费、审计咨询费、出国经费、技术支持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

3.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收益、汇兑损失、手续费。

本条款前款所列的“其他”科目中列支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相关规定。成本费用中不得列支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等非正常开支。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八条(重点科目的列支规定)

供水企业成本费用中的重点科目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人员工资。人数标准按照供水能力核定,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相关规定。在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参照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并按照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及其相关要求执行。

(二)原动力。原动力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耗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进行规制。

(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进行规制。

(四)折旧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折旧年限见附表。(2011年以后新建项目以政府投资部分的折旧不计入政府定价成本)

(五)修理费。按运行工况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1.5%。

(六)业务招待费。按照该企业前三年业务招待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平均数控制,最高不超过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

(七)利息支出。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控制。

前款未具体规定的供水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其他科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行业相关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政策执行;影响成本核定的重要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损率,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定,确定年度控制指标。

第九条(管理效率)

(一)管理效率指标是反映市属供水企业劳动生产率及服务供应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年管理效率指标提升的,可按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适度予以激励。

(二)管理效率指标主要包含管网漏损率、产销差率、水质综合合格率、水费回收率、管网改造完成率、水表到期轮换率、大用户在线监控率、投诉处理及时率等。相关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成本规制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三)净水系统、机泵设备、自控设备、在线仪器仪表、低压配电系统及水厂工艺管道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生产调度管理、水质常规指标化验等业务涉及水厂运行安全,从严控制,一般不得外包或劳务派遣。

第十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期内,市属供水企业根据政府要求提供的服务与产品的质量、工艺、内容以及范围等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经供水企业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及时计入供水成本。对于增长较快的成本,供水企业成本规制领导小组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制定相应规制标准。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

工作小组应当每年对供水企业贯彻成本费用规制的情况开展评价。

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供水企业贯彻成本费用规制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

工作小组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产销差率和管网漏损率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按管网漏损率考核指标需核减的单位成本;

(四)市政、环卫、绿化计量用水的推进情况;

(五)居民合用水表改造分表的推进情况;

(六)应收水费的清理情况;

(七)领导小组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二次供水改造和接管的推进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的应用)

评估结果在下列方面予以应用:

(一)作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之一;

(二)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水价的依据之一;

(三)作为上级部门对企业经营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各区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规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

附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1

房屋

 

生产用房

40

 

受腐蚀生产用房

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非生产用房

45

 

简易房

10

2

管道

 

铸铁管

35

 

钢管

35

 

复合管(塑料管)

20

3

水表

6

4

机器设备

 

机械设备

14

 

动力设备

18

 

传导设备

28

 

运输设备

12

5

电子设备

10

6

车辆

10

7

其他

8

备注:如国家或地方出台固定资产折旧相关政策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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