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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规〔2020〕28号【发布日期】2020.11.30【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等,现就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标准拟订、资格认定、组织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补贴对象和形式

(一)对象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律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二)标准确定

今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等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进行适时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用现金形式按月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

三、申请审核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申请审核程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三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本市“一网通办”改革等的要求,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律师

五、资金渠道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和残联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事中事后监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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