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文字号】沪体办[2020]166号【发布日期】2020.11.02【实施日期】2020.11.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加强网络安全的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进一步严格执行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务服务移动端和业务专网“三整合"工作要求,合理利用市政务云数据资源和公共赋能两个基础平台,借助“网、云、数"等本市政务信息化通用能力,结合市体育局“十四五"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强化提高行政效能,统筹管理体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市体育总会、市体育基金会等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全链路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体育局信息化项目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报审和统一验收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建设运维工作,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规范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市体育局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本市信息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领导局系统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审定局系统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的审批。
第五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各业务单位(部门)推进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重大事项具体协调;组织落实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体育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体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局机关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实施;协助各直属单位推进信息化项目立项、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体育局各业务处室(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化需求整理和应用推广;具体负责项目需求设计、业务流程梳理、功能模块确认、组织试运行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化工作联络员。律师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八条 局信息办按照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市体育局系统实际,组织编制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宣教中心根据局信息化发展规划体系,建立市体育局数据标准化体系,报局信息办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市体育局各业务处室(部门)和直属单位应根据局信息化发展规划体系和数据标准化体系,编制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报局信息办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信息化规划和“三整合"工作要求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确因需要做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相应程序办理。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用系统和应用支撑体系等项目。信息化项目包括新建、升级改造的建设类项目、运维类项目和互联网运营类项目。
信息化基础设施是指各类技防监控、智能化控制、计算机硬件、网络和通讯设备。
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指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三方面内容。
应用系统是指各单位(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建设的各类传统政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应用系统。
应用支撑体系是指根据“三整合"要求建设的各类支撑性应用,包括统一门户集成、统一接入管理、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授权管理、统一资源管理、统一安全防护六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每年年初局信息办印发下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通知,市体育局各业务处室(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市体育局信息化项目需求申请表》,提交至宣教中心。
第十四条 宣教中心负责汇总项目需求申请,局信息办根据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部署,对汇总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每年6月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需求,由需求单位或部门按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编制预算申报材料。市体育局本级信息化项目由业务处室(部门)整理需求,宣教中心编制预算申报材料;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在宣教中心指导下,由各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类项目,由局信息办审核通过后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类项目,由局信息办审核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局信息办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人民币的运维类项目,由局信息办审核后报送市大数据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信息办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未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大数据中心审核范畴的信息化项目由局信息办审批通过后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局系统信息化规划中涉及的重点项目将优先安排预算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各预算单位按照建设计划和预算编制有关程序安排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未列入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 凡业务专项预算或基建专项预算涉及第十二条所述信息化建设内容,应参照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信息化专项工程,仍应参照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由市体育局统筹安排预算经费或列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预算。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局信息办定期制定“信息化项目合格供应商名录"。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根据市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符合限额条件的项目,优先选择名录中的供应商,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如名录中的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要求,须由宣教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临时供应商目录,报局信息办审批后选用。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本级信息化项目,由需求处室(部门)负责提出需求,宣教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局信息办负责监督,项目建成后由需求处室(部门)负责应用;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宣教中心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经费投入50万人民币以上、需求复杂、项目应用涉及面较广的建设类项目,由局信息办统一委托大数据中心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类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提交验收申请及数据资源编目等相关材料至宣教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程序。(参阅《上海市本级信息化预算项目验收操作规范》)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应用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对象为信息化项目应用单位和局机关业务处室(部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项目运行效果和项目发展前景。(参阅《上海市本级信息化预算项目后评估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局信息办负责组织评估局系统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局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将作为各处室(部门)、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六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体育系统所有信息化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必须严格遵循市体育局的数据标准,建成后信息数据应集中存储。各直属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如需独立存储,应与局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律师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限制或需保密的数据外,市体育局各类政务数据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市体育局和各直属单位内部无条件共享。
第二十九条 体育系统信息数据实行统一资源目录管理。
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数据项名称、数据类型、数据范围、共享和开放属性、长度、更新频率、对接方式等内容。
宣教中心负责组织市体育局和直属单位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十条 数据共享是指本市、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间共享的数据资源。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授权共享类和非共享类。
数据共享属性由数据源处室(单位)负责提供,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信息办审议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一条 数据开放是指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
数据源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各部门(单位)可开放数据并进行分级分类,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信息办审议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严格规范数据分析、应用和开发行为。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数据合作,应与合作单位签订数据分析利用、开发和保密协议,报局信息办审议后执行。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是网络安全责任主体。
第三十四条信息系统应按照所处理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别执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系统建设完成时,应委托经政府认定的测评机构实施项目安全测评,并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本规定由局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